海洋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蓝色家园。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今年中国区的活动主题为“守护蔚蓝 向海图强”。当前,全球海洋面临污染加剧、生态退化、资源过度开发等多重挑战,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推动海洋保护与发展协同共进,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与共同使命。我国法院如何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在即,我们将如何落实法典精神,把新的保护理念落到实处?近期,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李锋、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沈英明、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李涛。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沈红雨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 李锋

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 沈英明

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 李涛
记者:海洋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对维持生命、调节气候、保障生物多样性和支持人类生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是与海洋打交道最多的审判庭。沈庭长,您可否给大家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整体工作?
沈红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明确要“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并专节规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人民法院海事审判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切实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部署要求,以高质量海事审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海事审判专门管辖海事案件,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主力军”。我国已建立11个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海事法院及42个派出法庭,形成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管辖范围覆盖我国全部海域、通海可航水域和港口。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累计审结海上、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及违法进行海洋开发利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洋环境类案件3100余件,审结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348件,有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可持续发展。例如,海口海事法院审结非法运输珊瑚、砗磲行政处罚案,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大连海事法院审结某船舶燃料公司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为船舶油污损害治理提供明确规则指引;厦门海事法院审结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以“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守护“最美岸线”。
人民法院还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审判司法效能,积极促推全球海洋治理,截至目前已累计受理涉外海事案件9.3万件,涉及146个国家和地区,依法妥处蓬莱19-3油田重大溢油事故系列案,英国籍“达飞佛罗里达”轮、巴拿马籍“桑吉”轮等一批涉外重大船舶油污损害案件,彰显了我国以最严格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负责任大国的使命担当。例如,在利比里亚籍“交响乐”轮碰撞系列案中,该轮因船舶碰撞致约9400吨载油泄漏,造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青岛海事法院高效推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债权登记,顺利审结民事、行政、刑事系列案件共408件。截至目前,已有3起海事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中国司法智慧与方案。
在完善涉海环境保护审判规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力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首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促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订工作,将贯彻落实民法典、海商法和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原则和要求,进一步从程序法方面加强和完善海事审判专门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制度建设,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根基。
记者: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我们将如何落实法典精神,把新的保护理念落到实处?
沈红雨: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建立起陆海统筹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列举了珊瑚礁、海藻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海洋生态系统,并对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改善海洋生态状况等多个方面作出重要规定,对海事审判服务保障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和更高期待。
第一,海事审判要紧扣生态环境法典“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精神内核,在审判理念上实现从办好个案向“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转型,通过裁判推动海洋环境责任从简单的金钱损害赔偿向更加重视生态修复转变,实现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权益救济并重。
第二,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化优势,着力提升在海洋生态损害认定、生态修复方案审查、专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能力,尤其是要统筹适用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则与新海商法中的油污损害责任规范,切实提高重大疑难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
第三,积极发挥预防性司法的防污减损作用,对于船舶航运、海洋工程、海上养殖、海洋能源开发等海上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污染风险,通过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船舶扣押、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机制,高效及时司法介入,形成事前源头防控、事中应急减损、事后生态修复全链条司法保护,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海洋污染损害后果。
第四,加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协同检察机关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增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的衔接,构建海洋生态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全方位守护海洋生态安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发《关于提高海事司法能力 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海洋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持续完善规则体系、不断加强裁判指引,为促推实现人海和谐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坚决打击危害海洋生态资源犯罪
记者:宁波海事法院上个月刚刚审结了一起19人团伙在专属经济区盗采红珊瑚的刑事案件,案涉红珊瑚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64.8余公斤、价值2592万余元,主犯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所涉红珊瑚价值高昂,可谓异常珍贵,李副院长,红珊瑚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承担着哪些关键作用,肆意采捕会带来怎样的危害?
李锋:红珊瑚是海洋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被称作海洋生命家园,生态功能不可替代。首先是可以构筑海洋生物栖息港湾。珊瑚礁是众多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可维系海域生物多样性。其二,可以抵御海浪侵蚀,守护海岸安全。成片珊瑚礁可以缓冲海上风浪、海啸冲击力,有效保护海岸线、沿岸滩涂与近海陆地,减少海洋地质灾害带来的破坏。其三,可以净化海域水质,维持海洋生态平衡。红珊瑚及依附群落能够吸收海水中的有害物质、调节海水养分,稳固海域生态循环,保障整片管辖海域水环境健康稳定。
不法分子以“下网打”的方式粗暴采捕红珊瑚,不仅直接杀死珊瑚本体,还会连带摧毁整片珊瑚礁群落,破坏周边生物生存环境,造成区域性海洋生物锐减。珊瑚礁一旦遭到毁灭性破坏,极难自然恢复,会直接打破海域生态平衡,长久损害我国海域海洋生态根基。
记者: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办理的海事刑事案件包括哪些类型?如何在个案中体现海事审判“三审合一”优势,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李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审判“三审合一”试点。试点办理的海事刑事案件仅限于海上交通肇事罪和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类犯罪。本案作为全国海事法院系统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非法采捕红珊瑚案,是试点工作的标杆性成果。审理中,法院依托专门管辖优势,整合涉海司法资源,全链条打击“组织—采捕—运输—出售”犯罪网络,对19名被告人精准区分主从犯,主犯叶某某“零口供”仍被依法定罪重判,彻底扭转了实践中“易罚船员、难判组织者”的困境。同时,判决明确红珊瑚科全物种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统一“脱离原生基底即既遂”“价值核定公式”等裁判规则,以刑事惩戒为核心、生态修复为延伸,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记者:据了解犯罪行为发生于我国专属经济区,本案的办理具有哪些典型意义?
李锋: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并依法对专属经济区内侵害海洋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该案的办理展现了我国坚决打击危害海洋生态资源犯罪、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决心与作为。
我院对案涉红珊瑚价值高达2500万余元依法予以认定,并惩处捕捞、接驳、运输、居间交易各环节涉案人员,精准区分主从犯、依法裁量刑罚,对海上违法犯罪形成严厉震慑。
本案一审宣判后,1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审判效果良好,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该案的办理有力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认知,并进一步转化为保护海洋、生态优先的实践行动,推动实现海事刑事审判依法惩戒犯罪、引导生态修复、推动法治教育有机统一。
向海洋非法倾废行为说不
记者:海洋不是随意倾废的垃圾场,非法倾倒废弃物会破坏海洋环境,也会影响通航安全。据了解,上海海事法院去年底办理了一起非法倾废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工程公司在码头维护性疏浚淤泥上岸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滩涂淤泥运至靠近上海崇明的位置倾倒,共计倾倒淤泥约1200立方米。与以往不同,这一次被告的担责方式,是通过认购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买单”。沈副院长,这样的担责方式有规范依据吗?
沈英明:2025年10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沪环规〔2025〕10号),这是我国首个省市级正式出台的碳汇管理类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印发次日,上海海事法院即联合崇明区检察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引导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形式对海洋倾废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替代履行。
记者:按此办法,在什么情况下,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的形式进行替代履行赔偿义务?
沈英明:能否以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顺位限制。生态环境修复应当以原地修复优先;当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被认定为原地修复所需的技术难度极大,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可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等市场化手段完成替代性修复。二是功能关联。按照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学确定与受损害生态环境相关联的碳普惠减排量产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对应的替代修复。三是价值等量。环境损害数额经专业部门鉴定后,应当由碳普惠交易部门确定价值相当的碳普惠产品数量,由侵权人购买并核销后,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在长江口崇明岛附近区域违法倾废的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难以通过原地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且有合适功能关联的碳普惠减排量产品,故选用此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记者:据了解,崇明区检察院与某工程公司是在诉前达成了磋商协议,并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贵院以裁定形式确认磋商协议合法有效。这种方式在公益诉讼中能达到何种效果?
沈英明:首先,和传统方式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确认程序周期较短,磋商前置相比于诉讼更加灵活高效,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和修复尽快落地;其次,法院在作出确认裁定前,需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了协议的合法性;再次,经法院裁定有效的磋商协议,与生效的公益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有助于受损生态环境及早恢复。
记者:本案中,某工程公司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认购并核销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580吨,这对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沈英明: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保护此处的生态环境对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意义重大。本案中,我们联合崇明区检察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引导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通过购买并核销碳普惠减排量形式对海洋倾废行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替代履行,是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有益尝试,完善了“公益诉讼﹢碳交易”的实践范式,实现“预防—惩治—恢复”并重,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精准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记者:安全事故导致的泄漏是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2018年11月4日,化学品船“天桐1”轮在靠泊福建省泉州市泉港码头装载裂解碳九(系非持久性油类)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泄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相关责任人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李副院长,请您介绍一下,碳九泄漏对水体、滩涂、渔业甚至大气环境等带来了哪些损害?
李涛:泉港碳九泄漏事件是当年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生态环境多维度的严重危害。泄漏入海的碳九共69.1吨,污染面积13平方公里,对水体、滩涂、渔业、大气环境均造成严重影响。水质层面,海域水体受污影响持续25天,对海洋沉积物及滩涂的影响达100天,核算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93.53万元、环境容量损失715万元。渔业方面,泄漏后,致300亩养殖区受损。大气方面,泄漏碳九持续挥发扩散,大气环境损失达82.78万元。
记者:该案中,厦门海事法院批准船舶经营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又对损失赔偿范围进行了区分,部分损失赔偿享受限制基金,部分不享受限制基金,这种区分发挥了什么作用?
李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保障航运产业、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特殊制度。船舶经营人在船舶发生事故后,向海事法院缴纳一笔法定限额内的款项或担保,据此设立一个基金,债权人只能从基金中受偿。即通过有限责任对抗航运高风险,以法定基金确保债权人高效公平受偿,以此保障海上货物运输畅通有序。
本案中,法院根据案情,精准将事故损失区分为责任人无主观故意造成损失(以下简称直接损失)和责任人参与碳九泄漏量谎报而导致的扩大损失(以下简称扩大损失),判决责任人对直接损失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该部分损失的债权人从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受偿;责任人对扩大损失丧失责任限制权利,该部分损失由责任人在基金之外直接全额向债权人赔偿。这种区分,既保障了航运业的风险兜底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又确保“责任限制”回归本位,而不是成为逃避恶意危害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避风港”。
记者:本案是如何体现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的?
李涛:本案全方位践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一是保护范围“全覆盖”。突破了传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仅关注海洋损害或仅关注直接治理费用索赔的局限,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了船舶污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以及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均属于可索赔范围。二是追责主体“全贯通”。法院认定船岸双方(码头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属于“共同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船舶管理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责任认定“全穿透”。法院摒弃一刀切裁判模式,依据过错细分直接损失、扩大损失,差异化适用责任限制制度,精准惩戒恶意瞒报、过错侵权行为。
记者:该案作为典型的船舶海洋污染案件,其裁判结果具有什么意义?我关注到,今年初中国向《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缔约方大会提出了在厦门设立秘书处的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哪些成效?
李涛:本案是国内首例海洋与大气复合型船舶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对海洋环境侵权者责任的科学精准界定为类案审理和海洋生态执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呈现了海事法院对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进行司法保护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为阐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生动例证。
厦门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充分发挥海洋生态民事、行政融合审判特色,通过办理精品案件、创新多元化生态修复模式、搭建生态协同治理平台等方式,全方位守护中华白海豚、绿海龟等海洋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譬如,我们通过探索适用“先予修复﹢蓝碳赔偿”的司法保护模式,圆满化解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并促使该海域得到及时修复。又如,在一起涉及非法寄递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绿海龟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我们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促推行刑反向衔接,切实提升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
我院已设立全国首个国际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和厦门涉外海事法庭,并拥有一支复合型的涉外审判人才队伍,正在深入研究BBNJ框架下区域海洋生态保护、惠益分享、责任认定等相关规则,将持续优化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配套支撑,助力提升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记者 屠少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