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集成升华,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肩负起贯彻好实施好法典,以更高起点更高要求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法治责任?本栏目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临萍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集成升华,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要切实肩负起贯彻好实施好法典,以更高起点更高要求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法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是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坚强法治根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呈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对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法律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基本法治遵循。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积极践行党的宗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明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力推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为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人民法院以法典为据做好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
二、落实法典要求,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对既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重构,也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诸多新要求。人民法院要落实法典要求,准确把握法典化时代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典全面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要扎实做好法典总则编的贯彻实施工作。法典总则编确立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与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度,其内容涵盖党的领导、立法目的、生态环境定义、基本原则等根本制度,以及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测等通用规范,特别是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系统建构了“专业审判﹢多元诉讼﹢协同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法典的立法宗旨,以理念更新引领司法实践,努力实现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做实最佳生态效果。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健全专门审判机构,优化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模式,探索完善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制度,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要持续深化执法司法协同,拓展协作领域,丰富联动方式,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在理念、标准、尺度上深度融合,增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与整体保护合力。
二是要扎实做好法典污染防治编的贯彻实施工作。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也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重点任务。法典污染防治编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体系规范”的重大提升,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导向。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污染防治编的体系性、创新性与实践性特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污染防治案件。要持续深化大气、水、土壤等传统领域案件审理,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防治案件,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依法稳妥审理涉化学物质、新型污染物、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类型案件,积极探索司法裁判规则。要坚持司法为民,聚焦露天焚烧秸秆、餐饮油烟、恶臭异味等老百姓“家门口”的突出环境问题,用好用足法典赋予的裁判依据,以司法裁判推动解决民生痛点,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要扎实做好法典生态保护编的贯彻实施工作。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国之大者”。法典总则编将维护生态安全明确为立法目的,在污染防治编强化风险防控,在生态保护编系统构建保护制度,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配强法律责任,彰显了生态安全在法典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维护生态安全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治理理念。要全面落实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陆海统筹等制度要求,坚持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要聚焦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物种和重要地理单元等重点保护领域,准确适用预防性司法措施,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加强跨区域司法协同,积极服务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切实防范生态风险,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四是要扎实做好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典确立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立法目的,明确了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创新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将国家“双碳”目标、气候变化应对举措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升为刚性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要自觉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审理涉碳排放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案件。要深入研究涉碳市场机制、用能权交易规则、生产者延伸责任、绿色低碳义务范围及相关法律规制、破产程序环境债权清偿等前沿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实践维护法治统一,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裁判规则体系,助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并进。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制度性开放引领国际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加强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司法国际合作,服务保障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规则、绿色金融标准等对话与规则制定,为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司法智慧与法治力量。
五是要扎实做好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贯彻实施工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围绕法典确立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形成全面、严格、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并专章规定“法律责任通则”,对归责原则、追责时效、责任竞合、责任折抵、法律衔接适用等作出统一规范。附则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及监管体制衔接,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协调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托。人民法院要全面把握法典责任体系的整体框架与规范逻辑,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一体规定的体例下,准确识别具体责任规范属性,结合规范位置、条文表述及其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等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精准适用。要推动司法理念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从“碎片化保护”向“整体化治理”的深刻转变,以系统思维开展司法解释与漏洞填补。要高度重视法典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在“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下妥善处理“双法源”并行问题。要关注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关系,适时引入相关法律部门的原则、价值和法理进行目的解释,维护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切实将法律责任制度的威慑力、救济力和规范力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效能。
三、聚焦法典实施,着力锚定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新课题。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要聚焦法典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着力锚定法典化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新课题,夯实生态环境司法的理论根基。
一是要加强生态环境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研究。生态环境法融合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于一体,体系复杂,内涵丰富,对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研究的系统性、融合性、创新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多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相关专门立法尚待完善,亟需理论界开展前瞻研究,作出全新制度安排。同时,法典系统整合了三十余部生态环境类法律,还有二十余部法律与法典同时适用。如何体系化处理法典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无先例可循,也不能简单套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传统规则,而需在法理上深入探索,创新法律适用逻辑。要积极回应增设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的最新动向,加快构建体现中国特色、融通中外、逻辑自洽的生态环境审判自主理论体系。
二是要强化司法解释立改废释的理论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贯彻实施,专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要求加强审判指导,系统开展调研,做好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司法解释立改废释,确保法典实施前后法律适用平稳衔接、审判工作有序推进。要重点加强对法典新增制度、重要条文及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研究阐释。要深入开展法典贯彻实施工作的调查研究,系统总结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典中形成的有效经验与典型案例,科学研判法律适用难点、裁判规则衔接、新旧法过渡等实际问题。要推动形成符合法典精神、贴近审判需要、体系完整协调的生态环境司法解释规范体系,为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理论动力。
三是要回应审判实践发展的理论需要。要深化生态环境案件范围的理论界定,科学厘清“生态环境”概念的法律内涵与外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聚焦主责主业,实现案件审理范围的清晰化、规范化。要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权益理论体系,明确生态环境权益的具体指向、权利内涵、适用规则和保护路径,推动形成类型化、层次化的生态环境权益保护与损害救济体系。要强化生态环境责任多元追责机制研究,完善法律责任整体适用、诉讼程序衔接、办案治理协同规则,不断提质增效。要强化生态环境涉外法治研究,围绕跨境生态纠纷解决、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环境公约适用、跨国有组织环境犯罪惩治等问题,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在全球化环境治理中的司法话语权与规则引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