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硬骨头”。
当一粒种子被怀疑“冒名顶替”,当一株花木被指控“盗版繁殖”,法庭之上,法官如何拨开层层技术迷雾,判断被告手中的种子、植株究竟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授权品种?田间观察检测与分子标记检测哪个更可信?对照样品从哪来?检测机构有没有资质?位点选多少才算够?……每一个技术细节,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同步公布3个典型案例,清晰展示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上的裁判思路,也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了实操指引。
必须要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法院说:不一定
先从一朵栀子花的故事说起。
浙江嵊州,某花木公司是栀子花新品种“香雪”的品种权人。某天,他们发现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未经许可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品种“无尽雪”栀子花。权利人果断公证购买,然后将样品送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采用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进行检测。结果很震撼:比对46131个位点,遗传相似度为99.9%,结论是“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栀子属没有专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在同时存在田间观察检测及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品种同一性判断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标准的适用效力应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检测机构没有栀子品种真实性的鉴定资质,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而且对照样品来源存疑。一审判决驳回某花木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某花木公司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开始一笔笔“理账”——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没有谁必须优先,当事人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行的办法,只是在田间观察检测与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栀子属虽无专门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明确规定“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故参照适用没有问题。且检测的位点数高达46131个,远超水稻、玉米等国家标准要求的数百至数千个位点,科学依据足够扎实。
那对照样品怎么办?品种审批机关没有保存“香雪”的标准样品,但授权程序中的《专家实质审查报告》明确记载了母株的位置,而本案公证取样的地点与之一致,封存、送检过程完整——来源可予认定。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法院的观点很明确:重点看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而不是有没有某个品种的专项鉴定资质。涉案检测机构正是MNP标记法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核心技术能力过硬。
最终,二审改判侵权成立,三被告连带赔偿33万余元。
对此,《指引》明确了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信的鉴定方法。同时提醒权利人,授权程序中的审查材料、公证封存的合格样品都可以成为合法对照样品的来源。
单方委托检测报告被质疑?法院明确“救济路径”
如果说第一个案例是关于“用什么方法”,那么第二个案例则聚焦“谁来检测、怎么送检”。
华某种业公司系“百农207”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人授权其可单独维权。华某种业公司从唐某门市部购得涉嫌侵权种子,其包装袋及二维码扫描截图显示品种名称为“阳光818”,生产经营者为“丰某种业公司”,查询二维码追溯网址显示所查询的产品为正品,生产单位亦指向丰某种业公司。华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一审中,华某种业公司单方委托检验,结论是两者为同一品种。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检验报告里对照样品“百农207”无样品编号,来源存疑,结论证明力不足,于是判决驳回了华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指引》第25条指出,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具备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在二审阶段,华某种业公司申请对被诉侵权种子与“百农207”是否为同一品种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很清晰:依法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用国家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与被诉侵权种子进行SSR分子标记法进行检测,结论为同一品种。最终二审改判丰某种业公司赔偿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其中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明确,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取得检验报告,如果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少关联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个案例既是对品种权人的提醒,也是保护。提醒在于,单方委托检测一定要注意样品的来源、编号、封存、保管,种子是有生命的,保存温度、湿度不合适就可能失去活性,最终无法鉴定,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只要样品还在、条件具备,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查明真相,不会因为权利人之前的“瑕疵”就永远关上维权的大门。
基因指纹图谱“先天不足”,法院合理分配举证“风险”
前两个案例,最终都支持了品种权人。但第三个案例,结局则有不同。
荷兰“安祖奥利尔”红掌的品种权人发现广州卉某公司销售疑似侵权植株。权利人委托两家机构做了两份检测:一份是DNA测试,用的是自家之前构建的红掌品种指纹图谱(基于10个品种筛选出29个位点),结果显示被诉植株与授权品种在29个位点上完全一致;另一份是DUS测试,却显示两个品种在40个基本性状中有12个存在差异。一审法院采信了DUS测试,判决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深入审查了两份报告的技术细节。DNA实验报告的检测人承认,29对引物的选取与品种的主要性状没有对应关系,而且构建指纹图谱仅用了10个红掌品种,“品种不全”,要获得权威结论需要对市场上所有红掌品种进行系统性研究,这显然不现实。DUS测试报告审核人则陈述,12个性状差异主要集中在数量性状和易受环境影响的性状,环境因素和遗传因素对差异的影响“难以区分”。换句话说,这些差异到底是基因不同造成的,还是光照、温度等环境造成的,无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由于涉案权利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所作的DNA检测方法本身科学依据不足,而同样由权利人自行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所作的DUS测试显示的差异又无法排除环境因素,品种权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最终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划出了一条重要“红线”——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植物品种,用分子标记检测一定要审查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是否具有足够代表性,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如果指纹图谱本身“先天不足”,法院难以采信。同时,当DUS测试出现性状差异,而权利人无法证明差异是因环境等非遗传因素所致时,举证不能的后果要由权利人承担。
三起案件,三场较量,聚焦的是同一个命题:植物新品种案中,技术事实到底该如何查明?从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方法的选取顺序,到单方委托检测与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衔接,再到基因指纹图谱不完善时的证明责任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正通过一个又一个裁判,把技术事实查明的规则变得具体、透明、可操作。
一粒种子,可以孕育满园芬芳,也可能卷入一场漫长的诉讼。当裁判规则日益清晰,这粒种子背后的知识产权较量,终将变得越来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记者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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