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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当担责,担责须合理
——聚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纠纷典型案例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7-30 09:02:04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既满足个人需求,也有助于用人单位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工作人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深造学习,工作人员承诺学成返岗,履行服务期约定。可以说,用人单位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人员诚信履约,是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有机统一的体现。
  然而在实践中,漠视契约精神、透支用人单位信任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尤其对于公益服务供给属性突出的事业单位而言,此类行为不仅会造成岗位空缺、工作断档、人才断层,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科研服务等领域,关键人员的流失更会直接导致教学任务受阻、诊疗服务承压、科研项目停滞,严重影响公益服务的稳定性与实效性。
  事业单位出资支持工作人员脱产深造,工作人员学成后却未按约返岗、履行服务期约定,此种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与承担?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同步发布两个典型案例,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进一步指引。
  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在被某医学院录取为研究生前,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书,约定其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毕业后返岗为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入学后,魏某未再返岗,并提出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
  《批复》明确,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某医院给予魏某相关待遇,使其在没有生活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深造学习,目的是在其学习后继续为单位工作。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某医院愿望落空、造成损失,不利于单位的有序发展,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法院厘清了工作人员基于自身提高学历需要参加研究生学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之间的区别,指出前者虽经过与事业单位的协商并取得准许,但更侧重于满足工作人员个人需求,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依法支持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依约承担返还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赔偿金等违约责任的主张。
  事业单位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将公共资源投入到人的长远发展的具体举措,其成效依赖于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氛围。违约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事业单位的预期利益,更会破坏人才投资的正向循环。如果“学成即走”成为常态,事业单位将失去投入的动力,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也会失去提升素质的渠道。
  同时,《批复》亦关注到工作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的合理比例问题。
  在违约金方面,《批复》指出,工作人员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前述典型案例中,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合同约定赔偿5倍奖金,审理法院为兼顾事业单位有序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合理需求,酌情将赔偿倍数下调为3倍,裁判思路更加契合公平原则,更有利于事业单位提升队伍专业素养、释放创新活力。
  此外,《批复》明确,工作人员以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合理为由,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事业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学习教育时间,以及工作人员因接受该学历教育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因素,确定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合理及依法应否予以支持。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二中,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读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某学院继续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并缴纳社保。杨某毕业后入职某大学担任教职人员,未返岗履约。审理法院在查明违约事实的同时,关注到杨某读博期间仍为某学院提供了部分劳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约定杨某“积极协助某学院共同申报科研项目”,而杨某读博期间负责或参与某学院开展的科研项目,发表的多篇论文中参与机构均包括某学院,还参与了两项发明专利,并由某学院申请。
  这些贡献虽然不能抵消违约行为,但可以作为酌减其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责任的因素。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的服务期限、违约程度,某学院向杨某提供的工作待遇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杨某读博期间,某学院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总额的70%酌情认定违约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诚信是人才立身的根本基石。在司法层面,在规则框架内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让人才培养真正发挥作用,实现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同频共振、互利共赢,有助于“投资于人”理念的切实落地。
  (记者 孙陈亦)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