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隔千里异地分,军婚裂痕巧缝补
河南睢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军离婚纠纷
一边是军人披戎装、卫山河的家国担当,一边是军属待归期、守烟火的默默付出,军婚这一特殊的相守总令人格外尊重。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军离婚纠纷,促使现役军人张某与妻子和好如初。
2021年,现役军人张某与皇甫某自由恋爱,两人于2022年结婚。婚后最初两年,夫妻俩恩爱和睦。可张某常年驻守异乡军营,为国坚守的荣光背后,是夫妻二人长期的异地分离。生活中的琐碎难处无人分担,又缺少面对面的沟通,皇甫某与丈夫渐生隔阂,慢慢演变为争执与冷战。常年驻守部队、身心疲惫的张某被异地婚姻的无奈消磨了耐心,误以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冲动之下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与皇甫某解除婚姻关系。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每一段军婚都承载着军人的奉献、军属的牺牲,关乎军人家庭幸福,更关乎军心稳定、军政和谐。考虑到张某远在千里之外服役,无法抽身回乡,线下沟通不便,法官将调解工作重心放在留守家乡的皇甫某身上,联合当地妇联等单位的调解员上门谈心、耐心疏导,用心用情疏解当事人心结。
调解现场,法官与调解员耐心倾听皇甫某的委屈,充分体谅她独自维持家庭的孤独与不易,待其情绪平复后,法官耐心讲述军人的职责与担当,慢慢消融了皇甫某心中的怨气。在法官的劝说下,皇甫某收拾行囊,千里奔赴军营探望张某。张某后申请撤诉,这起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军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军队战斗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案充分彰显了我国军婚特殊保护的法治精神与司法温度。法官立足军婚异地分居的特殊属性,厘清双方无根本性感情破裂矛盾的重点,坚持调解优先、温情司法原则,双向兼顾现役军人戍边履职的不易与军属独自持家的辛劳付出,通过法理情理相融的柔性疏导,化解双方情感误会、修复夫妻家庭关系。
本案的调解,有效解除了现役军人的家庭后顾之忧,保障军人能够全身心投入国防执勤工作,更向社会传递出尊崇军人、关爱军属的鲜明正向导向,生动诠释了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李方弟)
军人父亲非寒暑假探望孩子受阻
法院判决其每月可探望两次,对方应予配合
李某系现役军人,因与前妻张某就孩子非寒暑假的探望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军人探望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张某应予以配合。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生育一子。二人离婚后,婚生子随张某生活。由于双方此前仅约定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对非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方式未作约定,故张某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李某行使探视权,并一直未告知儿子的学校及住址。李某遂以张某拒绝协助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其作为孩子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有权了解其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培养父子亲情。同时,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亲的关爱,李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张某辩称探望权在另案中已处理,本案系重复诉讼,但另案生效文书仅约定了寒暑假的探望权,未约定非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李某针对生效文书未具体约定的非寒暑假期间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故对张某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在非寒暑假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孩子生活学习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并兼顾行使探望权一方的具体条件,法院酌定李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期间,张某应提供必要的方便。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与生活,应注意在对方及孩子工作、学习、生活方便时进行。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俞慧利)
现役军人遭拖欠借款难参加线下庭审
广西平南县法院云端庭审方便军人合法维权
日前,针对现役军人常年异地服役、线下出庭不便的实际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坚持“涉军案件无小事、拥军服务无死角”的工作理念,活用线上司法服务模式,打破地域、时空限制,高效化解一起涉军纠纷。
2025年7月,现役军人赵某因朋友王某逾期拒不归还借款1.3万元,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核实当事人身份,了解到原告赵某系外地现役军人,日常训练执勤任务繁重,不便到法院参加线下庭审。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军人履职的影响,法院启动涉军维权快速处置机制。
被告王某虽认可借款事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且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及时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充分审查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依托“云上法庭”信息化办案平台,组织网络庭审。庭审中,法官有序引导赵某陈述诉求、举证质证,对借款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逐一核实认定。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限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戴雯静)
为军人家属解忧让服役军人定心
鄂州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军属房屋租赁案
近日,随着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一起历经两次诉讼的涉军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24年10月,承租人李某提前退租,将案涉门面返还给出租人、现役军人军属张某。交接时,张某发现,原来房屋内的隔楼隔墙被李某拆除,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某早年购买该门面后,加建了隔楼隔墙,该隔楼隔墙属于房屋主体框架的组成部分。张某认为李某未经同意擅自拆除,应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张某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张某继续收集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上诉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73061.42元。
鄂州中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张某系现役军人军属,且案件历经两次诉讼,矛盾较为突出,为了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鄂州中院将该案作为涉军维权重点案件进行办理,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推进审理进程。
承办法官聚焦“李某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是否存在隔楼隔墙”“李某是否应赔偿损失”两个争议焦点,对一、二审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经综合比对在案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辅助证据,最终依法采信张某提交的新证据,认定承租人李某在接收租赁房屋时,隔楼隔墙确已存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变动已形成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隔楼隔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损失价值,并参考张某在庭审后明确表示只要求李某赔偿4万元的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万元。李某在判决后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寄语
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其家庭往往面临更多实际困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军案件时,一方面要严谨细致地审查证据,依法公正裁判,切实保护军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努力促成案结事了。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实质性解决了军属的急难愁盼,更让远在他乡的军人吃下“定心丸”,真正实现了“为军属解忧,让军人安心”。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姜皓烺 饶平)
损毁军用通信光缆却拒不赔偿
吉林蛟河市法院调解化解该起涉军赔偿款执行案
施工操作不慎损毁军用通信光缆,企业修复光缆后拒不赔付损失,部队维权陷入僵局。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托涉军案件绿色通道、执前督促调解机制,柔性化解涉军执行矛盾,快速兑现部队合法权益,以司法力量筑牢国防通信安全防线。
2025年3月,某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期间违规操作,不慎损毁某部队军用通信光缆,直接造成该部队战备通信线路中断,严重干扰日常执勤战备工作。事故发生后,该施工企业仅完成光缆硬件修复,对某部队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屡次推诿拖延,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某部队向蛟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军用光缆是我国军事通信设施,涉及军事事务包括国防安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审慎保护的义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军用光缆造成损坏,应当赔偿部队由此导致的损失,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令某施工企业承担全额事故赔偿款项。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给付义务,某部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启动涉军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开通涉军维权专属绿色通道,精简立案审查流程,落实专人全程对接跟进,大幅压缩案件立案办理时限。
法院执前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细致讲解损毁军用设施相关法律法规,释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告知企业逾期不履行将被依法冻结账户、查封名下资产,同时企业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招投标、银行贷款、资质审批等经营活动将会受限,企业负责人还将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动联系法院表达调解意愿,并表明企业负责人长期异地办公,担忧账户冻结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希望法院居中协调,请求暂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秉持拥军护军、审慎善意的办案思路,迅速组织某部队与某施工企业开展线上调解,在充分保障部队国防权益和兼顾企业经营实际困难之间找到平衡,顺利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日足额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该起涉军执行纠纷圆满办结。
(记者 柏巍 通讯员 叶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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