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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暨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答记者问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8-06 14:43:04
  2026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姬忠彪主持。
  一、通过刚才的发布,我们了解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工作情况。请问,针对下一阶段法典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重大举措确保这部法典落实落地?
  答: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生态环境法典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对于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局谋划,整体推进,持之以恒抓好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切实加强法律适用指导,确保法典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把握法典的立法目的精神、原则理念、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正确适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生态修复等制度规定,依法妥善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是及时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制度和重点条文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实践需求,系统总结裁判经验,及时制定法典适用配套司法解释,发布涉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编写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持续完善裁判规则。
  三是落实法典重大部署,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落实法典“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重大部署,进一步树立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管理模式,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机制深化落实、提质增效。贯彻系统治理原则,加强跨域司法协作和执法司法协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最大法治合力。
  四是持续深化国际合作,为全球环境法治贡献中国智慧。落实法典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法典的先进编纂模式、科学体例结构、丰富制度体系。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已收录55件中国生态环境司法案例和10部司法报告的基础上,积极向国际社会推宣法典适用的典型案例,以生动的案例阐释传播法典的理念、制度和成功实践。
  五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把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九五”普法重点任务,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单位、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的环保观念和法治意识,推动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二、我们注意到,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就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生态环境民事责任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对此有何考虑?
  答:谢谢记者的提问。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是法典在民事法律责任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进一步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集中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要求。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规定了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突出了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第1067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对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划定“责任红线”。第1068条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单位对废物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并且负有全过程的监督义务,健全了工业固体废物全链条的治理保护规则。
  《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对这些新制度作出列举式规定,目的是明确对于跨越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侵权行为,相关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典的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以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要求,具有宣示法典价值、加强行为指引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法典的权威。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适用法典上述三条规定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典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符合法典规定条件的,才判决相关企业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法典第1067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与排污企业对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即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对危害后果负有责任。如何把握“负有责任”这一条件很关键,今天发布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此有细化解释,包括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故意出具失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是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防治污染设施的。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适用规则,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根据刚才的介绍,本次修改的司法解释中包括了部分涉海洋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下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将在海事审判方面采取哪些举措,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答: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海洋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蓝色家园。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海事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为新时代海洋生态保护、陆海统筹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妥善审理、调处各类涉海洋环境类纠纷案件3100余件,审结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348件,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碧海银滩、捍卫蓝色家园,也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
  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集大成的法治智慧结晶,标志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分散单行立法迈向体系化统筹、协同化治理的新阶段,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提供了完备的法治依据,也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在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中,对涉海洋环境保护司法解释有关条文做了实质性修改。例如,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70条引致的民法典第1235条和生态环境法典第1074条规定等,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中增加了第5项“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贯彻侵权责任完全赔偿原则,践行生态环境损害等量恢复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完整救济。再如,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74条规定,对“两高”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者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部门不提起诉讼为前置条件,推动监管部门优先运用行政索赔,同时给责任人在被诉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机会,促进救济效率的提高。
  下一步,全国法院将从四个方面精准发力,确保法典在海事审判领域的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紧扣法典“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精神内核,将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穿立案、审理、调解、执行全链条各环节,强化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二是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深化海事审判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法典关于我国管辖海域生态保护的制度安排,严厉惩处侵害我国管辖海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聚焦海洋生态损害量化认定、海洋环境专业鉴定证据采信、船舶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审判难点问题,着力提升海事法官专业裁判能力,高质量办理各类新型、疑难、重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三是加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协同检察机关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增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的联动,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全方位、立体化守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
  四是准确适用法典和相关国际公约,主动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磋商完善,贡献我国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成熟司法经验,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碧海安澜,法治护航。人民法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新起点,持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质效,以高水平海事审判捍卫蓝色国土、守护蓝色家园,筑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四、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适用法律平衡责任认定和处罚幅度?
  答:谢谢记者的提问。您关注到了生态环境领域一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往往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特点,生态环境法典对此作了针对性规定,如第1058条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承担关系作出了原则规定。《时间效力规定》对法典规定的法律责任裁量规则的适用作了明确:
  一是遵循过责相当原则统筹确定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确定上,生态环境法典第1052条第二款从法律责任一体考虑、融合设置、统筹适用的意义上规定了过责相当原则。当事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整体责任要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适应,既不能小过重责,也不能重过轻责,既不能重复追责,也不能遗漏责任。《时间效力规定》第11条第一款针对法典施行前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如何衔接适用法典中的过责相当原则予以明确,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可以参照法典第1052条第二款规定裁量,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二是依法适用裁量规则公平确定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间效力规定》第11条第二款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有利溯及原则,明确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上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目的,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保护修复,让看得见的司法正义转变为走得进的美丽风景。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