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重大法治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调研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科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不断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贵州是长江上游、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其生态区位独特而重要,保护好贵州的绿水青山,对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人民法院是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如何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更实举措,在法治轨道上守护好绿水青山,做好生态保护这篇大文章?本栏目特刊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服务保障美丽贵州建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茆荣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对现有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的基本法治遵循。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是长江上游、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指出,优良生态环境是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贵州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服务保障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政治引领,锚定生态环境司法前进方向。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审判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生态环境司法必须坚持政治引领,切实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一是把党的领导坚决落实到位。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司法的绝对领导,是做好生态环境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贵州法院将进一步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把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生态环境司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纲与魂。人民法院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断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三是切实做好为大局服务。人民法院是政治机关,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贵州法院将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大对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维护能源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围绕贵州“富矿精开”战略,服务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促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践行人民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生态环境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点推进乌江和清水江磷污染、都柳江流域锑污染以及磷石膏、锰渣、煤矸石等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依法从严惩处向岩溶洞穴直排生活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依法审理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新类型污染案件,推动秸秆焚烧、油烟扰民等民生问题及时、有效解决。二是在生态环境司法案件中全面贯彻“如我在诉”意识。“如我在诉”强调换位思考,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在生态环境司法案件中,需要认真梳理案件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要依法裁判,明确责任承担,更要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实质解决。贵州法院将探索建立案件生态环境问题台账制度,完善案件执行监督回访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逐一落实解决。三是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探索支付令适用规则。依法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完善不同类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程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诉讼,通过旁听庭审,对生态修复方案发表意见,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活动等,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强化系统治理,凝聚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合力。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要求打破单一要素、分散治理的碎片化模式,进行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一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的定义,即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在生态环境司法中,应当准确把握生态环境的内涵和外延,探索拓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范围,实现各类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生态系统的全方位保护。二是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目前,贵州与云南、四川、重庆、湖南、广东、广西等构建了赤水河、乌江、清水江、南北盘江、西江等流域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今后,贵州法院将进一步推动协作机制落地见效,增强协作意识,加强经验交流,统一裁判标准,共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三是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贵州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加强协作,分别出台了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生态修复监督衔接办法、碳汇认购意见等。下一步,贵州法院将与相关单位加强信息数据共享、重大案件会商、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案件集中管辖等方面的工作对接,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推进协同治理,形成多方共治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发挥首创精神,推动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创新。贵州法院自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境保护法庭以来,坚持创新引领,加强机制、制度、规则创新,形成了一系列经验。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贵州法院将进一步发挥首创精神,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一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贵州法院围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已经设立梵净山、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湄潭茶产业等37家环境保护法庭,形成“1937”审判格局,实现专业审判机构的合理布局和适度集中。下一步,贵州法院将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法庭定位,适时优化调整专业审判机构。细化生态环境案件范围,聚焦主责主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加强法治宣传。全面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深入学习研究。加强调研工作,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强化专业培训,培养“法律﹢环境”复合型人才,加强环资审判人才库建设。高度重视品牌建设。选取工作成效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庭,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二是探索完善生态环境司法规则制度。全面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和诉讼的各个环节,强化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围绕预防性诉讼、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专业支撑、程序衔接、责任统筹等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典型案例培育,充分发挥示范引领。积极探索地质遗迹、岩溶洞穴、人文遗迹、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用能权交易、绿色金融等裁判规则。探索司法服务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相关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保障制度,服务保障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助推实现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促推生态环境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三是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贵州世界自然遗产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传统村落密集,红色文化遗址广泛分布。贵州法院将立足贵州生态环境资源禀赋,构建世界自然遗产地、古生物化石、矿产开发利用、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生物多样性、喀斯特地貌、绿色茶产业等司法保护体系,推动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体保护,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一体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贵州法院将肩负起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不断推动贵州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以高水平生态环境司法为美丽贵州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