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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法治方案
——“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8-14 08:44:48

  摘要:“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国际研讨会全面介绍中国法院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进展成效,围绕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实践问题分享国内外对策经验,广泛凝聚服务保障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法治共识,实现了深入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中国生态环境立法司法国际引领力,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和方案的预期目的。下一步工作:一是深入宣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和有益司法实践国际传播。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以制度型开放引领国际生态环境法治规则建设。三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进一步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6月24日,“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行。
  2026年6月24日,“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行,共同凝聚以法治力量守护地球家园的坚定共识,同期举办全国法院学习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
  本次国际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协办,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高级别代表,以及中国、芬兰、尼泊尔、巴基斯坦、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大法官、法官、知名专家学者参会研讨。与会代表围绕“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这一主题开展研讨,共谋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共商全球发展绿色转型,共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积极宣介中国法院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进展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辞,表示中国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法典化”时代。中国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以司法力量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也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司法方案。
  在研讨会主旨演讲与实践交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浙江、山东、湖北、陕西等高院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规范以及中国法院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的经验做法和进展成效。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中国法院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能源发展。依法审理涉新能源、碳市场、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助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2021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19.2万件。山西法院调解达成以债转股方案,成功挽救无力偿债的风力发电公司,保障每年7亿度清洁电力产能。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加强涉碳法律适用交流、典型案例分享,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湖北法院建立森林碳汇损失司法评估机制,适用认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丰富固碳增汇责任承担方式。北京法院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CEA)合同纠纷提供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规范适用碳汇认购、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修复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浙江法院探索破解金融与企业破产处置融合难题,组建绿色金融与破产协同中心,通过生态权益市场化处置,盘活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无形生态资产,并将碳汇认购资金专门用于构建红树林湿地生态涵养系统,提高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
  二是丰富完善绿色低碳发展裁判规则。中国法院强化规则引领,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裁判规则。加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服务“双碳”意见,制定涉黑土地、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20余部司法解释。加强用能权交易、生产者延伸责任、绿色低碳义务范围、企业破产中的环境债权保障等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裁判规则。注重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指引。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多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为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助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陕西法院聘请82名专家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选聘214名技术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有效破解技术性事实认定难题。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7件环境资源相关指导性案例和38批296件环境资源相关典型案例。各地高院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
  三是健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中国法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制度建设。加强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建设。中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或者合议庭2500余个,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山东法院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以“齐鲁青未了”品牌建设为引领,沿黄河9市法院全部建立黄河流域巡回审判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破坏湿地等违法犯罪的合力,发挥“1﹢1﹢1>3”效果。完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机制。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管辖,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湖北法院构建“1﹢5﹢10﹢N”专业审判体系,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探索涉碳执行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设立“碳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和“驻碳金融集聚示范园区巡回审判法庭”。促推协同治理。深入推进多层次跨区域司法协作和执法司法协同治理,加强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件移送、生态修复等方面衔接和协作。陕西法院牵头秦岭沿线七省(市)高院签订框架协议,建立委托合作、要案会商等八项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卫士。深入推进黄河流域9省(区)高院协同机制建设,深化黄河“几字弯”“金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守护好黄河母亲河。
  四是坚持预防性恢复性司法。中国法院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要求。完善预防性司法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侵权禁止令等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制度作用,实现预防和保护双重功能。浙江法院对破坏新发现物种“长兴水韭”生存环境行为及时发出禁止令,探索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适用禁止令的具体审查标准,有效保护珍稀物种。山东法院审理放射性污染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损害结果发生前依法发出禁止令、裁定先予执行,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公众健康。践行恢复性司法。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既严厉惩治犯罪,更注重生态修复,探索创新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治理措施,做实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2025年,中国法院发出禁止令208份,判处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43.69亿元。全国法院目前已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1300余个。
  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中国法院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宣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伟大成就,展示中国环境法治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等国际会议,形成《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等重要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5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10部环境司法报告。通过审理案件不断完善气候诉讼裁判规则,服务国际碳市场规则、绿色金融标准、产品碳足迹互认等对话与规则制定,为全球气候与环境治理提供中国司法方案。湖北法院组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系统研判碳关税、跨境碳交易等国际规则对国内司法的影响,为涉碳裁判规则与国际接轨做好理论储备和人才储备。
  二、充分研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实践热点难点问题
  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应对环境与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研讨会和培训班现场,来自国内外的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代表,结合审判经验与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对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正在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进行了探讨。
  一是气候诉讼裁判规则完善问题。尼泊尔最高法院大法官萨帕纳·马拉指出全球环境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的价值困境,直击庭审一线的理念冲突,认为在法庭当中存在对抗对话,是要环境还是要发展,是要保护还是要增长,是要自然还是要人类,是要生态中心主义还是要人类中心主义。她分享了尼泊尔气候诉讼经验做法,认为作为法官,既要保护人们享有健康环境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发展的权利,认为诉讼已经成为一种战略性对话,用以追究政府和私营部门的不作为或行动不足。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伊莎·马利克认为面对气候诉讼,法院职能始终没有改变,即在气候变化背景之下保障气候权,并确保国家履行义务。巴基斯坦法院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化解争议,包括持续提交报告、加强信息披露、促进部门之间协调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同时,法院借助专家和当地社区的力量,协助设计救济方案,推动采取必要行动。必要时,法院推动相关部门立法和制定政策,并根据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提供适度可行且有法律依据的救济,这与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的环境司法实践趋势是一致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教授以气候司法为切入点,梳理出一条清晰的发展轨迹,认为中国气候司法已经实现了从“摸着政策过河”到“依法裁判”的历史性跨越,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在生态文明领域、气候变化应对领域的重大成就。中国气候司法的发展历程,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政策援引”到“规范解释”,中国法院始终秉持“服务绿色发展、保障碳市场平稳运行”的使命担当,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是能源转型及碳市场建设问题。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中心主任克里斯托夫·库尔谢纳教授分享了美国能源转型的经验。他结合案例介绍,美国能源转型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环评与环境影响相关司法挑战、能源转型监管规则相关司法挑战和能源转型责任追责诉讼。总结了对全球各国司法机关的几点启示,包括环境与能源议题在所有治理层级深度交织,固有优势与政策激励将深刻影响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甚至延伸至司法裁判环节,经济驱动力量与敏感因素具有重大作用,公众参与、基层民意至关重要,法官、法律从业者和政策制定者均需具备一定的能源转型相关专业认知,司法判决直接关系能源转型政策的实施效果。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桑娅·博戈耶维奇分享了欧盟碳市场的经验。她指出三条核心经验值得借鉴:首先,为确保碳市场有效运行,必须制定能够保障其良好运转的法律;而当运行出现偏差时,则需要通过立法干预来纠正这些缺陷。其次,需要司法监督,以确保这些立法救济措施符合本国的法律体系。再次,监管监督与立法干预,必须在相关特定国家的具体法律语境下付诸实施。
  三是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协同问题。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托马斯·库卡宁分享了芬兰环境治理的实践与发展,指出各类环境问题正变得越发复杂,环境治理要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多重维度。绿色转型标志着发展迈入全新阶段,发展重心将转向经济可持续增长,构建摆脱化石燃料依赖、杜绝自然资源过度消耗的新型经济模式。环境立法应当以更宏观、更抽象的视角来统筹各类环境议题。在芬兰,司法程序无法替代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司法机关的作用是通过评判各类行政举措,对立法与政策实施流程发挥补充与完善作用。中国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从生态环境系统的监管职责出发,表示将会扎实抓好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效准备工作,为法典贯彻实施奠定执行基础。生态环境部门是实施法典的主力军,法典中大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其颁布实施毫无疑问对全国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法典落地过程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抓好法典实施工作。
  四是司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问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助理驻华代表、可持续发展部主任马超德从世界所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出发,以全球视角审视“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这一议题。他认为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设立驻华代表处47年来,始终关注和贡献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希望引进国外成功经验助力中国实践,通过中国的实践推动全球改革与治理。世界银行首席环境专家安其睿分享了世界银行与中国政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合作。世界银行与相关部门合作成立中心,搭建世界银行生态系统全球学习平台,提供双向的知识、数据分享和交流。中国能够系统地将总结的经验、成功范式分享给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也能够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生态修复成功案例和实践。世界银行将致力于推动更多的学习交流活动,包括邀请外方专家来中国学习先进的经验,帮助其他国家将对自然的考量纳入决策的关键因素。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从中国司法机关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法律逻辑角度,阐释了中国法院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转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相信在“十五五”期间及以后更长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中,中国司法机关必将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发挥新的更大作用。
  三、广泛凝聚服务保障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法治共识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世界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一体纳入调整范围,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法治方案。
  一是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会外方嘉宾表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绿色低碳转型是时代潮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助理驻华代表、可持续发展部主任马超德认为:“保护好绿水青山,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人类提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服务,是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的关键。”他提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公认。中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P15的主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全球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现在国际社会正从资金、制度、体系、建设的全面行动来推动落实该框架。”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表示:“中国的理念已经跨越了‘究竟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传统争论。现在的中国将二者视为交织在一起的共同体。环境既是生态资产,也是经济资产。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必须是绿色的。”他认为:“中国证明了拥有繁荣绿色经济的可能性,全世界都必须向这种模式靠拢。”“中国提供了示范,让其他国家可以观察和学习,并借此决定他们自己想要如何发展。同时,他们也可以与中国合作,直接跨越到低碳经济阶段。”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伊莎·马利克表示:“让我极为震撼并深受启发的是污染防治对中国而言,已经不再是主要问题,中国正在面对更高层次的课题——低碳排放,这代表未来的前进方向。”她提到:“应该亲自来到中国,亲眼看看中国是如何在这方面高歌猛进,这将彻底改变目前能源行业的工作思维。”
  二是为全球生态环境法治提供中国方案。与会外方嘉宾给予生态环境法典高度评价,认为对于中国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区主任德钦·次仁表示:“我们对这部法典的颁布感到非常兴奋。此次会议上听到许多积极的声音,特别是关于司法机关和法官们未来将如何着手推动其贯彻实施方面。”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欧洲区主任阿纳伊斯·贝尔捷表示:“这部法典整合了分散的环境立法,搭建起了一个更加完备、逻辑统一的法律根基,有助于消除法律条文碎片化问题,提升制度一致性,让法律法规落地执行更加高效。”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伊莎·马利克表示:“对法典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互动和作出的贡献印象深刻,来自世界各地的经验都被吸纳到了这部精彩的法典当中。”“这不仅体现在法典的制定上,还包括法典将被付诸实施。当司法机关能够对法律漏洞很好的洞察并反馈给立法机关时,法律就会变得更好、更全面。这些积极的进展,值得世界去关注和借鉴。”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托马斯·库卡宁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成就,反映了环境问题在中国的重要性。中国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在这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沿,成果令人瞩目。法典将在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消息令人振奋,其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治理方案,也为后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中心主任克里斯托夫·库尔谢纳教授指出:“这部法典最令人赞叹的地方在于,针对诸多不同的环境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政策法律框架,并有着非常清晰的发展方向。许多其他国家拥有一系列相互独立的法律,分别涵盖环境保护的不同领域。例如,能源法与环境法相分离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普遍现象。由于美国同时存在能源法和环境法,如何让这两套法律体系协同发力是难题。因此,其他国家也应该去尝试协调和整合不同的法律手段以及不同的法律板块,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探索和考量。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可以从中汲取更多宝贵经验。”
  三是持续提升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与会外方嘉宾高度评价中国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引领性实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区主任德钦·次仁表示:“公正转型、绿色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离不开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综合治理方案。中国的环境法治和环境司法已处于全球引领地位,积累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不仅应持续深化实践,也值得世界各国学习借鉴。通过分享彼此成功经验,拓展务实合作,以支持人与自然共同繁荣的未来。”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欧洲区主任阿纳伊斯·贝尔捷表示:“很荣幸参加此次研讨会,共同见证中国环境法治取得的举世瞩目发展和成就,学习交流生态环境法典这一立意高远、颇具创新意义的立法。中国已建成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期待持续深化双方环境司法国际合作。中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成效,也引发了国外学者的关注与共鸣。”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桑娅·博戈耶维奇表示:“自中国碳市场最初启动以来,一直特别关注、紧密跟踪。现在中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其能够顺应全球碳市场发展趋势令人振奋。”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中心主任克里斯托夫·库尔谢纳教授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创新,是一项非常引人瞩目的进展。美国的学者、法律从业者以及法官们都会非常有兴趣去深入了解这部法典的具体内容、制定过程以及未来的实施进程。考虑到中国举足轻重的国际地位,这不仅对中国自身至关重要,对于世界其他地方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表示:“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的环境立法进行了全面更新,这一进程最近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达到高潮。法典为环境和气候保护确立了坚实框架,将相关内容整合进一部单一法律之中,这是优秀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结合。同时,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现有超过一万名审判人员。专业化审判使得法官能够凭借更强的专业知识作出更具一致性的裁判,更善于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并能够更迅速地作出裁决,这是值得世界其他地方学习的宝贵经验。”
  四、下一步工作
  本次研讨会围绕司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创新展开了坦诚而深入的探讨,与会代表分享了经验,达成了广泛共识,共同书写司法护航绿色未来的崭新篇章。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是中国环境司法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职责。我们将以此次国际研讨会为契机,持续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为推动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法治力量。
  一是深入宣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和有益司法实践国际传播。建议用足用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等生态环境领域对外交流机制,充分运用合作举办或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等交流契机,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实践,讲好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故事,从司法角度充分展现我国积极承担国际环境条约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全面提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国际传播效能。
  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以制度型开放引领国际生态环境法治规则建设。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为应对世界环境三大危机提供了中国方案,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了中国法治方案。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的规定要求,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议题开展高规格国际研讨,打造司法层面国际合作交流的中国品牌,持续凝聚国际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共识。
  三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进一步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全面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规定要求,持续优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机制,不断推进符合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规律的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持续巩固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加强环境司法案例信息共享,推荐和支持环境司法领域涉外法治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履职,持续向联合国数据信息平台推荐中国案例和报告,以鲜活案事例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之治”,为国际环境法治贡献中国方案。
  (朱婧 韩玖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