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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创新运用调解建议函化解涉国企案件调解难题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9-07 08:45:19
  当涉国有企业纠纷已有可行调解方案,却受内部机制制约,企业“想调不敢调”,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如何兼顾国有资产安全,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在审查东某公司与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创新运用调解建议函,破除国有企业调解决策障碍,平衡保护国有资产与中小微企业权益,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2019年4月,东某公司采购昌某公司生产的滴灌带,后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东某公司赔付第三方后向昌某公司追偿110万元,二审裁判作出后,昌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案件审查过程中,经法官多轮沟通协调,双方初步达成昌某公司赔付80万元、分三年履行的调解方案。该方案兼顾双方过错,具备合理性,但东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受上级审批及合规管理限制,其上级单位不同意调解,坚持要求法院作出裁判,前期调解工作被迫停滞。
  为彻底打破困局,合议庭另辟蹊径,制发专项调解建议函,函件明确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属于法定合规处置方式,调解并非放弃国有权益,通过客观梳理案件诉讼风险,阐明不同裁判结果的利弊,多角度阐释80万元分期调解方案的公平性,为企业内部报批决策提供专业司法参考。
  收到调解建议函后,东某公司消除履职顾虑,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实现案结事了。
  接下来,新疆高院将总结固化实践经验,常态化发挥调解建议函作用,坚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
  (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 任香景)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