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AI换脸拟声”真假难辨如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侵权,服务提供者责任如何认定?涉人工智能开源软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在深刻改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亟待回应的法律问题与治理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强调:“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是一日千里,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越要正确锚定,监管治理的尺度越要精准把握,防范失控的措施越要及时完善。”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以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为三项基本原则,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法治需求,为相关纠纷依法审理和行业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维护权益: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
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中引发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提出新挑战。《意见》将“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准确界定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技术进步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准确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依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当前,“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切。为此,《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发展高度依赖大规模训练数据,其中不可避免包含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为平衡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意见》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避风港规则”。在《意见》中,这一规则同样可以参照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算法“看人下菜”,AI“以假乱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正在被悄然蚕食。《意见》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可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另外,《意见》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涉自动驾驶汽车和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以司法之力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筑起坚实屏障。技术向善,终须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在人工智能发展中有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是法治维护权益的应有之义。
保障发展: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创作与研发,使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以及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使用等涉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激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课题。
《意见》第三部分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专门规定,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以及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
《意见》依法规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量刷单等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开源软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方面,《意见》以“综合考量、适当豁免”为裁判思路。认定侵权责任时,结合开源许可协议类型、权利限制、安全合规举措与信息披露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法给予适当责任豁免;对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代码模块并已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的,可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开源创新提供明确预期。
实践中,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确权,关键在于厘清“何种客体受专利法保护”与“谁为发明人”。《意见》明确,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实现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该自然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应当认定该自然人为发明人。
《意见》在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旗帜鲜明支持和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既严格保护合法权利,又为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留出必要空间,实现激励创新与规范秩序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意见》一方面强调,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完善机制:探索完善审理规则和工作机制
人工智能的影响是全领域的,审判活动同样面临新的风险挑战。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的难度显著增加。《意见》紧扣审理程序规则这一关键环节,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中证据审查、事实查明等机制,依法惩治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并加大审判指导力度,以程序正义守护司法公正。
《意见》第四部分聚焦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程序规则,在维护司法秩序方面,《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妨害诉讼、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诉讼材料的情形,要求如实说明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同时,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以及规避辅助驾驶监测致害等行为,明确依法惩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共安全。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系统性挑战,事后追责与个案规制仅是其中一环,健全审判指导与工作机制、推动源头治理同样关键。
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意见》强调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推动与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及专家学者协同联动,做实先行调解,并通过庭审公开、以案释法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纠纷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同时,规范适用提级管辖,对涉及重大利益、规则确立意义或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依托案例库加强指导,推动裁判尺度统一和治理规则完善。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仍在快速拓展,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部分问题的法律定性和裁判规则尚需在实践中逐步检验。坚持问题导向和场景应用,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意见》做了留白处理,待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再通过适当方式作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裁判规则,努力推动形成共识。”
人工智能新浪潮奔涌向前,法治是不可偏离的航道。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见习记者 刘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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