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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标准与流程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09-16 08:55:36
  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标准与流程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围绕“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标准与流程”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云南等8个省市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就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分层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标准与流程等方面经验进行总结,并就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陈志远在致辞中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家庭教育事关每一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事关国家的前途和社会的进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本次研讨会目的在于总结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好经验,找准真问题,提出好建议,推动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标准和流程,提升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发和执行实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以分层分类为抓手,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适用边界和工具体系
  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难点在于能否根据家庭教育问题的性质、风险程度和监护失职状态,选择相应的介入工具。缺少统一的适用边界依据和工具选择标准,可能导致一般性家庭教育问题被强制化处理、严重监护失范情形介入不足的双重偏差。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文桥介绍,德州法院将家庭教育问题识别、风险程度判断和指导措施选择嵌入文书适用规则中,统一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及相关函件等七类文书模板,并将相关文书区分为提示指导型、责任指导型和强制干预型;根据案件类型、家庭问题程度和监护人履责状态分级分类适用,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规范性,将家庭教育指导的介入强度与问题风险程度相匹配,避免家庭教育指导令在一般性监护问题中泛化适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郭锐介绍,苏州法院注重把好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发的“出口关”,根据家庭教育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未成年人风险状态,区分普适劝解型、柔性建议型、刚性干预型三类递进式干预工具:对一般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主要通过提示卡、责任书和法庭教育开展普适劝解;对存在监护缺失、隔代监护等家庭教育困难但尚未形成紧急风险的情形,发出指导建议书;对严重监护缺位、暴力管教或者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等高风险情形,依法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明确指导形式、频次和内容。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宿城人民法庭庭长赵德州介绍,当地法院已经建立“分类适用、分级研判、择案签发、柔性兜底”的准入机制,将家庭教育风险排查融入办案全流程,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找准案件类型、适用对象和承接单位。该院围绕抚养责任推诿、探望受阻、家庭暴力中的不当管教、未成年人侵权背后的家庭教育缺位、监护严重失范等重点情形开展择案签发,并将监护失范区分轻微瑕疵、一般问题、严重失职三个层级评估,通过前期研判和承接条件判断,防止指导令空发、滥发,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令由数量导向转向质量导向。
  二、以评估规范化为基础,完善家庭教育问题发现和风险识别流程
  监护缺失、教养不当、亲子关系恶化、父母矛盾转嫁等问题往往隐藏在具体案件事实背后,亟需通过调查评估工具将问题识别嵌入办案流程,及时发现家庭教育问题。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王洋介绍,海陵区法院制定《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评估规范》,将家庭教育问题识别从经验判断转化为相对结构化的评估流程,明确评估的原则、人员条件、方法与流程以及回访制度、档案管理等内容。评估内容涵盖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监护质量和未成年人受侵害程度,综合运用社会调查与心理评估方法,将“看不见、说不清、难分级”的家庭教育问题转化为可复制、可核验的评估结果,为后续选择预防型、指导型或者强制型措施提供判断依据。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沙鋆介绍,南浔区法院将家庭教育问题发现前移至立案环节,并通过数字化平台、社会调查和庭审调查形成识别链条:在涉未成年人案件立案时,随案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附基础评估问卷二维码,了解家庭教育基础情况;对问卷结果初筛后,依据案件情况,启动庭前社会调查或者选任权益代表人介入;庭审中,设置专门的家庭教育调查环节,核实监护失职表现、剖析家庭关系症结,并形成法庭教育记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审判团队法官王伟介绍,西城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上实行强制干预,民事案件构建了“一函两表”工作体系:立案时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审理时承办法官填写《涉诉未成年人状况评估表》;结案后定期回访,对藏匿、打骂孩子等重点问题填写《家事回访记录表》,视情况开展后续帮护,了解父母监护状态、心理状态,关注后续执行风险,以联接前端提示、中端评估和后端回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徐慧莉介绍,浦东新区法院通过民事社会调查委托函和监护能力量化评估提升调查评估的针对性。专门设计社会调查委托函模板,涵盖成年人日常生活抚养现状、真实意愿、亲子关系、家庭支持条件四个核心事项,结合个案情况补充抚养费支付、师生关系、学生欺凌、逃学厌学等选查事项,通过调查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附件,规范社工调查方法和儿童友好访谈要求,将社会调查从一般事实查明转化为面向家庭教育风险的定向调查,并以量化评估和平台留痕支撑后续效果判断。
  三、以精准施策为重点,细化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发、履行监督与效果评估机制
  家庭教育指导令执行效果的提升,关键在于能否在准确识别家庭教育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事项和履行要求,使监护人知道如何履行、承接主体明确如何落实、人民法院能够及时了解和核验指导效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少年法庭)庭长秦硕介绍,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打造“N次方”家庭教育联动机制,联动民政、妇联、教委等多方保护力量,坚持“问题识别精准化、指导方式分层化、文书内容具体化、效果评估闭环化”的工作主线,重点围绕问题表象、指导措施、履行要求、监督安排等要素展开,要求在文书中写明监护缺位、教养不当、亲子沟通失衡等具体问题,并根据个案情况明确接受指导的形式、时长、周期和配合义务;同时结合专业机构评估开展个案辅导,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令从原则性告知转向具体履行,使指导事项能够与个案家庭教育问题相对应、与后续监督评估相衔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谢佳介绍,深圳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嵌入案件办理全流程,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家事调解中心和专业人员驻院机制,推动指导令制发前后形成衔接。明确指导令制发的三项刚性要求:一是要有事实依据,通过问询笔录、心理测评、专业诊断报告等材料支撑家庭教育问题认定;二是要有整改措施,围绕亲子沟通、陪伴教育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三是要有监督履行标准,明确履行期限、反馈方式和拒不履行的相应后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宁李苗提出,应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履行情况与后续司法裁判的衔接,将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态度、履行情况及整改效果,作为后续处理抚养权、监护权等案件的重要参考因素。通过将指导令履行情况纳入后续裁判考量,可以增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现实约束,也使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能够在后续司法处理中得到持续检验和实际运用。
  四、以协同保障为支撑,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承接和持续运行机制
  家庭教育指导兼具法律判断、家庭关系修复和专业支持等多重属性,仅靠法院难以有效承接,亟需通过专业力量引入、部门协同和资源保障,提升指导工作的专业性与可持续性。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吴跃玲提出,应树立“普惠式”理念,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中的常态化支持措施,避免接受指导与“问题家庭”简单挂钩,减少当事人的标签感和抵触心理,进一步提升家事审判法官识别和回应家事案件中抑郁、亲子冲突等常见心理及家庭关系问题的能力。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邓娟介绍,广州法院针对高冲突诉讼离婚家庭推行修复式家事审判,通过组建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员队伍、开展单亲家庭赋能团体辅导、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子女保护等措施,为复杂家庭关系修复提供专业支持,将专业支持适当前移,防止夫妻矛盾的负面影响在诉讼过程中持续向未成年子女传导。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奉城人民法庭审判员吴丹提出,针对辖区外来务工家庭较多、家庭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奉城法庭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形成“法庭﹢妇联﹢综治中心”协同模式,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基层社会治理相衔接。流动家庭离开辖区后容易出现指导线索中断、回访无法衔接等问题,建议建立跨地区家庭教育线索移送和协作机制,实现指导事项随家庭流动有效转介。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吴彩霞介绍,自贡法院通过内部实施意见和与妇联、公安、检察机关联合会签专项方案,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内外协同机制。由妇联牵头建立家庭教育专家库,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直接对接妇联选派专业人员,专家资源不足时通过购买第三方社工服务予以补充;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心理疏导、社会关护等专项工作统筹推进,并依托专项经费支持专业服务,为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力量的稳定承接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资源保障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雷鸿参加研讨并进行总结表示,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正在由以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发为主要抓手,逐步转向以问题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分层分类干预为原则、以精准指导为核心,并以履行成效监督和协同保障为支撑的全过程治理机制。下一步,将加快研究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的工作标准与流程,为推进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分层次开展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
  (执笔人:张奥兰、菅章仪)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