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网暴”如何快速拿起维权的法律武器?如何划分“技术创新”的权责边界?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6年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网安护航”。网络强国建设离不开司法审判工作的支撑与保障,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发布4件典型案例,明确发生网络暴力时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为跨境赌博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的定罪量刑等问题,用鲜活案例明晰网络行为法律边界,用裁判规范引领网络空间法治风尚。
用好人格权禁令,筑牢人格权益“防火墙”
网络暴力传播快、范围广、伤害深,有时一条谣言、一场直播“围攻”,就足以让受害者陷入精神伤害、名誉贬损、经济损失的困境。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往往不可逆,即使事后通过司法程序赢得了赔偿,也很难完全抚平受害人的创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目的是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按下侵权“停止键”。不久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亦对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作出相关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适用条件,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在第一个典型案例“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有超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
随后,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扩大损害结果。张某、胡某通过直播等形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信息,案涉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李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
对于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本案明确了三个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一是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标准;二是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是否能够充分弥补申请人的损害等因素,审查损害是否难以弥补;三是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以及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裁定采取相应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划清权责边界,回应数字时代新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各类互联网场景,AI换脸拟声、大模型检索生成等新应用层出不穷。但技术在赋能产业的同时,新的侵权纠纷也随之衍生。
在电商平台,一些商家委托主播剪辑他人公开影像,配上高度仿真AI合成声音,假借名人影响力推销商品,殊不知已经违反了法律。
“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正是这样一起关于“AI仿名人带货”套路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委托某带货主播制作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宣传,并协议约定,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某带货主播未经授权擅自截取李某瑾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搭配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与李某瑾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制作并发布带有跳转购书链接的宣传视频。经查,案涉视频中的相关素材并未取得李某瑾的授权,某文化公司也未对案涉视频的相关素材及授权材料进行审核。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本案判决提示广大电商经营者: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某文化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则聚焦技术服务提供者责任。在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经过算法备案的某大语言模型,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开发并运营某AI搜索引擎平台。用户在平台上搜索《某兵》《某花》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侵权资源链接。相关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某文化公司发现并发函要求处理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当日即删除了相关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某AI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且受制于当前技术条件,某AI搜索引擎平台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本案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算法合规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检索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编辑、推荐该信息,不符合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状态,且在知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的,不具有侵权过错,不构成侵权。
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斩断网络黑色产业链
网络让跨境赌博犯罪打破地域限制,一些技术团队躲在幕后,为境外赌博集团开发网站、维护服务器,靠着“技术打工”牟取高额收益,成为跨境赌博犯罪得以运转的重要帮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网络秩序。
在“黄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菲律宾某跨境赌博集团开发、运营了14个赌博网站、6个第四方支付平台,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等人根据菲律宾某跨境赌博集团安排,在中国成立某软件科技公司,为该赌博集团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网络赌博软件开发、编写服务器代码、对服务器和域名进行管理、维护赌博平台等。经查,黄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1216万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根据赌博犯罪集团安排,组建网络赌博技术供应链团队,开发架构复杂、功能齐全的软件,为跨境赌博集团运营的赌博网站、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与跨境赌博集团事先通谋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彰显了全方位全链条打击跨境赌博犯罪的鲜明立场。
网络生态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提升涉网案件审判工作质效,结合审判实践强化网络法治调研,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网络生态治理,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 姜佩杉)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