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茶产业作为多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千万亩茶山叠翠生金,孕育出享誉世界的茶品牌。然而,随着种植规模持续扩大,过度垦殖导致的水土流失、农药化肥过量施用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茶乡生态安全带来严峻挑战。本期司法访谈,我们特邀四位嘉宾展开访谈,展现司法之力如何平衡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将“绿水青山”转化为茶农增收、品牌增值的生动答卷。敬请关注。
茶中问法 碳中寻绿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智芳
记者:你们审理的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是云南省首例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针对破坏古茶林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你们是如何将“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统筹考量的?这种从“补植复绿”到“碳汇修复”的转变,对景迈山古茶林生态系统的长远保护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
陶智芳:“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是世界文化遗产,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叠加,我院推行“刑事惩戒﹢生态修复”双重追责机制,有三层现实考量:一是精准估值定量,夯实价值转化基础。立足景迈山古茶树复合价值,依托林业碳汇工具据实测算生态损耗、核定修复标准。二是惩修双向发力,压实生态修复责任。完善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双向追责机制,将碳汇认购、修复履职、认罪悔罪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三是创新修复模式,拓宽价值实现路径。针对古茶树生长周期长、种质独特等特点,实行分类精准修复:对显性物理损害就地补植复绿;对长期性、隐性生态损耗,通过碳汇认购、异地补植开展替代修复,有效拓宽生态产品司法价值实现渠道。
由“补植复绿”转向“碳汇修复”,是贴合景迈山世界遗产保护需求作出的司法创新。一是拓宽生态修复覆盖维度。修复范围由“单点补丁式整治”转为“全域系统性补偿”,将修复资金统筹用于景迈山全域森林抚育、提质造林,提升片区整体固碳能力与生态承载力。二是直击生态司法突出堵点。景迈山林区分散,原址补种成活率低、管护巡查成本高,碳汇依托标准化核证减排项目执行,修复流程规范、成效可核查,可以有效破解生态裁判“执行难、监管难”困境。三是锚定遗产保护核心标准。碳汇修复理念契合世界遗产“林茶共生”生态格局,在司法严惩毁林违法行为的同时,前置防控生态失衡隐患,为同类农业文化遗产生态保护输出澜沧基层司法样本。
记者:“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面对文旅产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你们做了哪些工作?如今,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施行,你们如何进一步深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确保这片千年古茶林的生态环境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永续传承?
陶智芳:申遗成功后,景迈山品牌效应凸显,文旅提质扩容的需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随之显现,我院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发展:一是司法阵地靠前下沉。在景迈村、芒景村设立巡回审判点和生态环保法律服务驿站,就地化解涉林、涉旅、邻里边界纠纷,通过专项调研、司法建议,有效防范违规开发、破坏遗产资源风险。二是节点普法常态开展。依托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山康茶祖节等时间节点,常态化开展遗产保护普法宣传,明确行为红线,持续增强群众法治护遗意识。三是精准服务文旅产业。常态化开展法官送法进景区、进经营户,规范旅游经营、污水处置、设施建设等行为,严厉禁止私挖山体、损毁古树、引种外来植物等行为,严守遗产风貌和生态底线。四是纠纷回访及时化解。对林地权属、林木砍伐、茶园边界等民生纠纷开展办结回访,通过调解促成经济补偿、异地补绿修复,实现生态修复、矛盾化解、邻里和睦一体推进。
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及“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这和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为我们将来保护环境资源提供了根本遵循,下一步,我院将严格学习、遵循法典精神,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推动遗产惠益共享、村民自治规范落地,实现遗产保护、生态安全、群众增收统筹共赢。提升专业审判水平,引入林业、土壤、植物保护等领域专家陪审员,精准审理古树损毁、生态破坏等疑难案件,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精准区分传统管护与恶意毁林行为,引导群众自觉护林护遗。创新生态修复模式,持续深化“原地补植﹢碳汇认购”双重修复机制,推行生态损害量化定损,判令承担固碳释氧、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损失,严格落实损害担责,以精准、刚性司法守护景迈山古茶林生态原真性、完整性,保障千年世界遗产永续传承。
一法青山立 千畦玉叶新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茶产业环境保护法庭庭长 兰新财
记者:你好,我们了解到当地茶产业非常发达,请问涉茶产业矛盾纠纷主要有哪些特点或司法难点?针对这些茶产业特有的纠纷,法庭在机制设计上有哪些特色和司法创新?
兰新财:茶产业是湄潭的首位产业,湄潭拥有茶园面积60余万亩、茶企700多家,2025年茶叶总产量8万吨,产值64.51亿元。巨大的产值规模也有着不少涉茶矛盾纠纷,实践中该类矛盾纠纷有以下特点和难点:一是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超过七成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茶园经营权合同纠纷。二是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普遍淡薄。如茶叶买卖过程中未签订合同,导致茶叶交易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存在争议,标的物灭失后事实认定困难。三是茶园经营权流转纠纷涉及群众广、矛盾较深。如我办理的一起茶园经营权流转纠纷,就涉及百余户茶农的土地,承租人租用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平整,20余年的流转期限届满时,原有的土地四至边界已无法明确,导致合同双方争议较大,经过村、镇调解组织调解无果诉至法院。四是涉及农事活动、时效性较强。如“湄潭翠芽”就需要采摘明前茶青进行生产,若茶园流转纠纷不能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当季茶叶正常采收,又如茶叶买卖合同纠纷若不能妥善化解,则可能造成茶农、茶企、茶青经纪人资金链断裂,影响茶叶的生产、加工。
为及时妥善化解涉茶矛盾纠纷,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重点强化三项机制建设。一是实行集中审理机制。将涉茶种植、管护、采收、生产、销售全链条纠纷归口审理,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共办理涉茶纠纷案件309件,其中4件案例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二是深化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主动融入湄潭“寨管家”“群众会﹢”基层治理模式,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化解涉茶纠纷320余件,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引向深入,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三是建立法企会商机制。与湄潭县茶业协会、茶产业发展中心建立定期联络会商机制。常态化走访调研40次,提供涉茶法律服务咨询200人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司法服务举措。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我们主动向茶企、茶农宣讲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引导他们规范种植、绿色生产,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记者:我们了解到,法庭曾在成立后24小时内发出首份涉茶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制止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这和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高度契合。能否给我们讲讲这个案例,以及你们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贯穿预防为主等原则的?
兰新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对在茶园中使用违禁农药除草的行为,我们发出了全省首份涉茶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有效防止了茶园污染扩大,保护了茶山耕地和茶叶质量安全。一是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培育30余件典型案例,探索类案领域治理路径,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如我们审理的原告徐某等30余人茶园侵权纠纷案,通过送法上门,让当事人冰释前嫌,同时为补充完善茶园流转手续提供了参考样本,该案被贵州高院评为示范调判典型案例。二是强化宣传预防。结合环境资源态势,到相关矿山、社区、学校开展涉环境资源公益保护宣传16场次,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爱茶护茶人人参与的法治氛围。三是设立贵州绿茶司法保护基地,作为开展涉茶前端治理、案件警示、调查研究、巡回审理的固定场所,将法律服务送到茶山脚下,减轻当事人诉累,融合湄潭浙大西迁、红军长征等历史,让“贵州茶、干净茶”的茶文化理念在湄潭落地生根。
记者:已经开始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提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如何与相关部门形成这种协同配合的合力?
兰新财:工作中我们注重与关联部门的联动协作,我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茶产业发展“三不准八禁止”的通告》《关于禁止在茶园中使用违禁农药及产品的通告》《关于加大“湄潭翠芽”“遵义红”公用品牌暨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的若干意见》,横向抓实延伸服务,前端预防密织法治保护网络,促进全县茶产业良性发展。一是开展联合整治,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果。联合开展茶叶质量安全整治,定期到茶山、茶园、茶企、交易市场等场所及网络销售平台开展茶叶质量安全线上、线下巡查。二是开展联动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点、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形式,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种植、生产、加工行为,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对公用品牌保护意识。三是开展多元共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对影响茶叶品质或品牌形象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公益检察、司法禁令、多元解纷作用,形成早发现、早打击、早预防、早保护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格局。
我们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契机,把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等原则贯穿环资审判始终,进一步完善禁止令、生态修复等司法机制,用最严格制度守护好湄潭的“干净茶”“生态茶”,让法典精神在茶山落地生根。
法护天姥千重翠 水养龙井一叶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俞龙
记者:新昌不仅拥有“两山”实践底色,还有山水茶共生的独特生态,法院在涉茶生态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举措和成效?
俞龙:新昌是大佛龙井的原产地,茶产业是我县生态富民的支柱产业,这片“金叶子”要扎根长好,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为我们规范履职、深化治理提供了明确法律遵循。近年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紧扣县域“三茶”统筹发展布局,创新推出“四路工作法”,聚焦大佛龙井核心产区、澄潭江沿线及天姥山周边茶园等重点区域,以党建联建带动基层共治,全链条守护茶乡绿水青山。
一是勤走山路,靠前筑牢源头防线。我们始终坚持源头防控、关口前移,这与法典第六条确立的“预防为主”基本原则内在契合。通过打造“片区党委﹢法庭党支部”联建机制,推动法庭党支部深度融入茶区治理网格,依托村社干部人地两熟的优势当好“移动生态哨点”。严格落实周巡查、月会商工作制度,常态化排查违规开垦等生态隐患,建立重大生态隐患24小时快速响应通道,形成日常巡查、线索直报、联合处置的工作闭环。今年以来,排查化解陡坡开垦、违规用药等隐患20余处,源头化解茶山地界、相邻权纠纷6件,将生态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严管水路,靶向守护流域清水。水是茶之魂,澄潭江是新昌茶区的核心滋养水系。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我们推进水岸协同治理提供了制度参照。我们联合属地街道、环保、水利等,以“乡风解忧茶铺”为阵地开展水岸协同巡查,统筹整治茶渣乱倒、化肥农药过量施用等存量问题,同步跟进茶旅融合带来的民宿经营排污等新增隐患。目前,已累计督促整改涉茶涉水隐患十余起,保障核心茶产区水质稳定达标,守护好滋养茶园的源头活水。
三是深耕茶路,持续践行恢复理念。我们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生态功能的整体修复。这与法典第三十五条“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治理思路同频共振。法典确立的生态修复优先规则,也将为我们后续规范适用修复性裁判方式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如办理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库施工损毁茶园周边生态一案时,经生态损害专业评估,督促当事方以“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的方式补植林木、茶树,同步在水源地开展增殖放流,推动区域生态系统整体修复。同时,我们还对接县“茶保姆”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将生态管护法律要求融入茶园托管服务,结合绿色飞防、土壤监测等技术,引导茶农转型生态种植,实现生态效益与产业效益共赢。
四是护航法治路,协同共治凝聚共识。生态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搭建普法与解纷一体化工作体系。在纠纷化解端,通过“乡风解忧茶铺”设立生态调解点,推行“村级调处﹢法官释法”解纷模式,实现茶园小微纠纷就地化解。在普法宣传层面,依托“天姥法律云课堂”、丁海英法律志愿服务队开展“茶垄普法”。同时,打造青少年生态普法实践基地,通过模拟调解、实地宣讲等体验式活动,全方位凝聚守护茶山的法治共识。
记者:茶园兼具生态涵养与农业生产双重属性,审理涉茶生态案件时,法院如何平衡山地茶区生态保护与合理农事活动?
俞龙:这正是我们“四路工作法”要解决的现实痛点,我们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在办案中重点把握三个尺度:一是厘清行为边界。依法保护茶农正常农事活动的同时,对毁林扩园、禁垦坡地全垦、违规用药造成污染的,依法支持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坚持柔性司法。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优先引导以错峰补植复绿、生态巡护等替代性方式担责,以此兼顾普法效果与生产实际。同时发挥村级调解前置作用,对茶园排水、农药使用边界等邻里纠纷,由村社干部在“乡风解忧茶铺”就地调处。三是引入专家支撑。依托省级专家智库,针对茶行间原生植被保留宽度、梯壁护坡标准等专业问题,邀请农林水利领域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精准界定农事活动合理边界。
记者:下一步,法院还会以哪些茶园生态司法保护举措筑牢生态屏障?
俞龙: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深化“四路工作法”,将重点从这三方面发力:一是深化法典适用指引。系统梳理法典关于涉山地农业、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条款,结合新昌茶区产业特点与司法实践,编制《涉茶生态案件审判与调解指引》。二是拓展“茶铺﹢”治理功能。在全县茶产业重点镇街推广设立“乡风解忧茶铺”,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化解、补植验收等便民服务。同步出台山地茶园生态合规指引,对照法典农业生态保护要求,帮助茶农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属地镇街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核查机制,凝聚多部门生态共治合力。三是升级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在现有生态种植示范样板基础上,升级茶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叠加生态法治教育、茶文化体验等功能,主动融入全县茶旅精品线路。依托天姥山生物多样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在茶旅步道开展古树名木、原生植被保护普法。
一芽一叶皆有法 千山千水茶长青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南华
记者:新安江流域生态安全是黄山生态保护的核心重点,全域茶山与流域生态深度绑定,法院如何以司法筑牢源头流域茶生态安全屏障?
王南华:黄山是闻名中外的“茶叶之乡”。黄山毛峰、太平猴魁、祁门红茶独占中国十大名茶三席。我所在的徽州区是黄山毛峰的原产地和主产区,拥有数万亩茶园,年产毛峰干茶2600余吨,综合产值超25亿元。近年来,我们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徽州区委坚强领导和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筑牢源头流域茶生态安全屏障。一是依法妥善审理涉茶纠纷。严、实、准、快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犯罪,依法守护流域生态资源安全。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相关责任,促进流域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二是强化生态修复与多元治理。积极通过认购碳汇、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打击﹢修复”并重,恢复流域生态功能。针对流域生态风险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水源地保护、河道管理、污水治理等制度,从源头防范涉水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三是发挥普法宣传功能。在新安江沿岸设立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常态化开展“送法进茶园、进茶企、进乡村”等普法活动,推动90%以上涉新安江流域案件就地开庭、就地释法,提升茶农、茶企法治意识。依托“天平护企”机制,在黄山毛峰主产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常态化开展访企入村,主动、精准对接茶企司法需求,助力防范化解茶产业各环节法律风险。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绿色司法实践,以更精准的审判、更有效的生态修复、更深入的普法宣传,筑牢源头流域茶生态安全屏障。
记者:茶山生态是黄山区域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单元,与山林、水系、地貌浑然一体。法院如何统筹推进全域茶山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协同治理?
王南华: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在黄山中院的指导下,将茶山生态保护纳入全域生态治理大局中统筹推进,推动茶山保护从“单打独斗”转向“齐抓共管”。一方面,跨域协作持续深化。在黄山中院和杭州中院牵头下,我们与新安江—千岛湖流域七家基层法院签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携手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格局,共筑流域生态司法屏障。另一方面,基层解纷持续做实。我们着力打造“茶乡法庭”特色品牌,构建多元联动解纷网络。徽州区法院潜口人民法庭在黄山毛峰核心产区设立“茶乡调解室”,与“中国好人曹永利调解室”共建共享,集聚乡贤熟人熟事熟地优势,将调解阵地延伸至茶农家门口、茶叶交易市场,以德法共治推动涉茶矛盾就地化解、源头治理。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持续深化跨区域多层级司法协作,统筹推进全域茶山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协同治理。
记者:在黄山的茶生态保护工作中,法院如何深化府院联动、行刑衔接,构建多维度、一体化的茶生态司法治理新格局?
王南华: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构建多维度、一体化的茶生态司法治理新格局,关键在于打破壁垒、形成合力。一是加强协同联动,凝聚共治合力。健全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打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合执法工作链条。积极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以“作退一步想”法官工作室为载体,全覆盖排查化解涉茶生态矛盾纠纷,通过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实现涉茶生态纠纷多元治理、就地化解。二是深化行刑衔接,筑牢涉茶生态司法防线。依法严惩破坏茶山生态、盗采野生茶树等违法行为。强化茶叶核心技术、地理标志及茶历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三是完善司法服务,护航茶生态相关产业发展。出台司法护茶八项措施,开通涉茶纠纷绿色通道,推行涉茶纠纷快立快审快执快调,高效兑现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积极推进行刑民衔接,推动构建多维度、一体化的茶生态司法治理新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记者 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