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是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我国是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专门工作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全面畅通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写入立法目的,高度关注全球环境治理,为多层次、多维度的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构建了系统完备的法治支撑体系。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既是建设一条开放发展之路,同时也是一条绿色发展之路。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载体,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中国方案。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用心用情用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服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涵盖绿色能源、绿色标准、绿色产业、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交通等重点领域,既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优秀司法成果,也是全方位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供各方交流借鉴,以持续提升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对这批典型案例简要介绍如下:
一是依法维护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合作领域市场秩序,保障基础设施“硬联通”。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我国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坚持绿色引领、互利共赢,持续深化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合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共享绿色发展成果。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如案例五,人民法院在海外风电机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充分尊重国际商事规则,合理分配项目责任与风险,判令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并赔偿停窝工损失,为跨境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提供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再如案例六,人民法院在中欧班列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判令违约“无单放货”的国际铁路货运承运人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及利息,运用法治手段维护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绿色运输市场秩序,助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
二是压实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商事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助推规则标准“软联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环保规则和标准在跨境贸易合作、企业绿色转型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凝聚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共识。人民法院践行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目标,健全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更好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如案例一,人民法院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将绿色规则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在货物质量审查中严格遵守销售地的环境强制标准,推动交易主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避免原油转运及后续处理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再如案例二,人民法院在高新上市企业破产重整中,创新性引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指标,助推产业链供应链全面绿色转型,有效提升“走出去”民营企业绿色发展能力,为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三是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优势,厚植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我国将生态文明领域合作作为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内容,发起系列绿色行动倡议,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诉求,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国人民。人民法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为共建“一带一路”参与方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促使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更加紧密。如案例三,法院引入熟悉国际商业运作的专业调解组织,创新“以合代偿”调解方案,将静态债务清偿转化为未来合作收益,引导中外企业从争存量到创增量,盘活绿色科技库存资源、降低低碳产业损耗,帮助中外市场主体修复升级商业合作关系,赢得长远发展机遇。案例四,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当事人因绿色清洁能源建设项目引发的纠纷,重建合作信任基础,为优化当地能源结构、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绿色动力,充分彰显司法在服务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中的力度与温度。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也是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法治力量!
人民法院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塞舌尔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海洋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土耳其某国际外贸股份有限公司矿产资源买卖合同纠纷案——采纳合同履行地环境强制标准加强跨境货物质量审查
案例二:浙江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绿色破产重整案——引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助推企业绿色转型
案例三:斯洛文尼亚某开发计算机水冷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节能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创新“以合代偿”护航绿色科技产业低碳发展
案例四: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水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运用“东方经验”重建绿色清洁能源项目信任基础
案例五: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贵阳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风电机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遵守国际商事规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与责任
案例六:无锡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法治护航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绿色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一
塞舌尔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海洋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土耳其某国际外贸股份有限公司矿产资源买卖合同纠纷案——采纳合同履行地环境强制标准加强跨境货物质量审查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原告塞舌尔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舌尔某海洋公司)作为买方,被告山东某海洋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海洋公司)作为卖方,在中国青岛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进口72000余吨某国轻质原油至中国市场销售,货值人民币3.6亿元,实际供货方为被告土耳其某国际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耳其某外贸公司)。该批货物于2022年1月运抵中国青岛港,塞舌尔某海洋公司在提取部分原油时发现其中有机氯严重超标,经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23年11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币960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为隔离污染风险,在海关、港口储油公司等多家单位协助下,依法查封了该批原油。经鉴定及咨询权威机构,案涉原油有机氯含量超出中国强制标准200倍以上,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处理,但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废气排放,加重大气污染。人民法院深入释法析理,强调质量标准中绿色标准的重要性,被告方意识到案涉原油因有机氯含量不符合中国强制标准,不能进入中国市场,案涉买卖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退货。塞舌尔某海洋公司于2024年12月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适用中国绿色标准,统筹跨境贸易规则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国际贸易合作中,绿色标准在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各国凝聚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人民法院将中国的环境强制标准纳入跨境货物质量审查,在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嵌入绿色规则,引导商事主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避免了原油转运及后续处理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本案通过调解促成纠纷实质化解,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践行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目标,以司法之力护航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使命担当。
案例二
浙江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绿色破产重整案——引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助推企业绿色转型
【基本案情】
浙江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高新纤维公司)是国内涤纶工业丝行业龙头企业,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上市民营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其生产的高新纤维销往俄罗斯等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近年来,受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影响,该公司债务负担沉重,面临退市风险。2021年6月,债权人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浙江某高新纤维公司破产。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某高新纤维公司一旦破产,将使近2000名职工及近万名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为依法挽救濒危高新企业,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该院依法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引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识别企业重整价值,认定该公司业务总体符合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产业方向,能够通过治理实现绿色转型,具有挽救价值。最终成功引进实力雄厚、坚持绿色发展的优质产业投资人,形成了绿色重整方案。同时,推动案涉企业在当地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注册,将进入“绿色发展企业”名录作为重整后的发展目标,确保企业持续走绿色低碳发展路径。2022年11月,重整计划方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12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以来,浙江某高新纤维公司兑现绿色发展承诺,投入创新研发和环保资金上亿元,持续拓展特种纤维、再生纤维、生物基纤维等高端低碳纤维产品。2025年5月,该公司获评2025年度第一批湖州市绿色工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中以绿色规则促推外贸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典型案例。“走出去”民营企业对绿色理念的践行以及对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重要参与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重整全流程,在上市高新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创新性引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鼓励投资人在重整方案中承诺严格控制污染、逐年增加环保技术改造经费、推进绿色新能源生产体系建设、布局绿色环保新材料等,促使企业产、供、销经营全链条绿色转型。通过司法重整有效提升民营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改善企业治理和发展方向,契合世界银行发布的新“宜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关于融入环境可持续性理念的要求,为中国外贸企业更好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案例三
斯洛文尼亚某开发计算机水冷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节能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创新“以合代偿”护航绿色科技产业低碳发展
【基本案情】
斯洛文尼亚某开发计算机水冷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斯洛文尼亚某水冷公司)是全球知名计算机水冷散热器专业制造商,其生产的水冷散热器材为绿色节能、低碳降耗的高新科技产品。2018年,其与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科技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后者为其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明确协议可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库存回购等权利义务。自2022年起,斯洛文尼亚某水冷公司因调整营销战略提出解约,双方就剩余货款、库存回购等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斯洛文尼亚某水冷公司于2024年3月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广州某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依约回购剩余库存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计算机水冷散热器属于绿色节能低碳科技产品,行业迭代更新快、产品时效性强,跨国诉讼周期长将造成大量绿色节能设备闲置报废、资源浪费,同时中断双方合作多年积累的商业渠道,不利于绿色科技产业可持续发展。因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均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规定。本案涉及斯洛文尼亚某水冷公司的未偿货款债权与广州某科技公司货物回购债权的抵销问题,合并处理有利于高效解纷,遂将“一揽子”调解定为最优解决方案。法院在厘清双方商业诉求、挖掘资源互补空间后,准确捕捉双方合作意愿,创新提出“以合代偿”调解方案,即广州某科技公司分期支付折减后的部分货款,双方重新建立合作关系,将剩余库存水冷散热器纳入未来合作逐步消化,最大限度避免绿色节能库存产品报废损耗。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6年4月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双方已经开始新的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护航我国民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依托绿色节能科技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准确把握绿色低碳节能科技行业特点,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一揽子”高效解纷,减少当事人跨国诉累,有效避免绿色节能设备闲置报废、资源浪费,防止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人民法院引入熟悉国际商业运作的专业调解组织,创新提出“以合代偿”方案化债为机,将静态债务清偿转化为未来合作收益,引导中外企业从争存量到创增量,盘活绿色科技库存资源、降低低碳产业损耗,帮助中外市场主体修复升级商业合作关系,赢得长远发展机遇,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保障绿色科技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纷的司法智慧。
案例四
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水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运用“东方经验”重建绿色清洁能源项目信任基础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劳务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工程公司)签订《巴基斯坦某水电站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是“一带一路”中巴经济走廊首个大型水电投资绿色基建项目。四川某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向中国某工程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93万元,并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中国某工程公司仅退还27万元保证金,剩余66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退还。四川某劳务公司遂于2024年2月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某工程公司及其股东中国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发现双方合同约定明确,中国某工程公司对于未退还部分保证金的数额没有争议,仅因资金安排问题存在迟延,具有调解基础。同时,双方均表达了在绿色清洁能源项目建设上长期合作的意愿。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中国某工程公司清偿了全部所欠款项,四川某劳务公司于2024年5月向法院申请撤诉,当事人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绿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纠纷的典型案例。案涉巴基斯坦水电站是“一带一路”首个大型水电投资绿色基建项目,获得“中巴经济走廊”项目十周年突出贡献奖。该项目将绿色理念贯彻始终,采用中国标准建设,建成后每年产生约32.06亿千瓦时的清洁电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绿色动力。本案双方作为践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走出去”中国企业,因承建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实质化解矛盾纠纷,重建继续开展项目合作的信任基础,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
案例五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贵阳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风电机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遵守国际商事规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与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贵阳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某研究院)作为发包人,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通过询价及回复响应、签订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方式,约定由江苏某建设公司承揽越南德农省28台、嘉莱省12台(保底工程量)风电机组、塔架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合同履行中,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人原因,工程多次停窝工,江苏某建设公司仅完成德农项目8台、嘉莱项目6台风电机组安装。后贵阳某研究院以越南业主方无法解决窝工问题及项目承包方逾期等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就应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及未完成工程量可得利润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江苏某建设公司遂于2022年11月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支持部分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境外风电项目建设工程合作中,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同权利,合理分配风险与责任。在根据合同约定对已完成工程量和嘉莱项目保底剩余工程量合理利润进行结算的基础上,结合合同具体履行情况,酌定贵阳某研究院按德农项目未完成20台风电机组安装单价一定比例向江苏某建设公司作出补偿。该院于2024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贵阳某研究院支付江苏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约600万美元及利息、赔偿停窝工损失人民币11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一带一路”绿色能源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开发风电等清洁能源,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化石燃料使用,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近年来,中国坚持绿色引领、互利共赢,大力推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不断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能源建设合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海外风电建设项目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分配风险与责任,彰显了中国司法对国际商事规则的尊重,为跨境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鲜明底色。
案例六
无锡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法治护航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绿色运输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无锡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新能源公司)向德国某贸易公司出售光伏发电系统一套,双方约定由无锡某新能源公司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支付至德国杜伊斯堡的运费和保险费,德方支付20%定金,另80%凭提单副本支付。德国某贸易公司支付定金后,无锡某新能源公司与武汉某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物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后者负责案涉货物运至德国的订舱、报关、发运等全部环节,且需无锡某新能源公司收讫剩余货款后,方可凭指令办理放货手续。案涉货物通过中欧班列自武汉起运,运抵德国杜伊斯堡后,德国某贸易公司收取货物但未支付货物尾款。无锡某新能源公司遂于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汉某物流公司等六被告共同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损失44万余元及利息。武汉某物流公司反诉请求无锡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国际货物运输费用5万余元、集装箱堆存费1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武汉某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无锡运至德国杜伊斯堡,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由其直接选定、组织,并约定收取全程运费,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依约履行控货义务,构成违约。集装箱堆存费系由武汉某物流公司自身违约造成,对此不应支持。经扣减无锡某新能源公司应承担的运费后,遂判令武汉某物流公司赔偿无锡某新能源公司货物损失38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一带一路”绿色交通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中国始终将绿色交通作为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的重要领域,中欧班列作为贯通中欧、中亚、东南亚供应链的重要物流通道,是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纽带,其智能调度、新能源技术等应用有效减少了单位货物运输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将沿线产业园区与物流中心紧密串联,带动相关绿色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形成绿色产业集群。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中欧班列多式联运法律关系中众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作出精准司法界分,依法支持出口方赔偿诉求,既以司法之力守护绿色能源产品“走出去”交易安全,又以规则引领推动我国绿色物流加快融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进程,为司法服务保障光伏等绿色能源产业链跨境运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