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叶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问题1:《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司法责任追究的事由与范围,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适用规则。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条例》对应当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条例》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原则。这就是说,追究司法责任,要做到科学、规范、精准,即违反审判职责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违反审判职责但情节轻微且具有从宽情形的,免予追责;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虽然存在办案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责;依法履职的,不得追责。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一个介绍。
第一,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
因重大过失违反审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条例》第九条,同样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加上兜底条款。比如,因重大过失导致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这类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
除以上规定之外,《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办理执行案件中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追究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形。
第二,什么样的情形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条例》贯彻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了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所谓免予追究司法责任,是指司法人员虽然违反审判职责,但是情节轻微,且具有《条例》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比如主动交代违反审判职责事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免予追究其司法责任。所谓不予追究司法责任,是指司法人员不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虽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从鼓励司法人员担当作为、防止过度追责考虑,不予追究司法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的角度出发,对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仍可视情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
第三,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不得追究责任?《条例》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对司法人员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得追究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七种情形加上兜底条款,明确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即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比较典型的情形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但审判人员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因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改变裁判结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致使裁判结果出现错误的,等等。上述情形中,审判人员不构成失职失责,不得追究责任。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审判工作中,虽有严重后果发生,但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中存在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作差错,而且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会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科学精准、宽严相济地进行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既保障责任严格落实,又防止过度追责、不当追责,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问题2: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职而遭受不实举报的,《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职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单位,不断建立健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制度体系,改进完善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工作机制,持续加大法官依法履职保护力度,让法官依法履职更有支撑、更有保障、更有底气。
一是不断夯实制度基础。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系统规范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跟进制定实施办法,对法官依法履职保护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同时,积极推动将法官权益保障相关内容写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202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按照《法官法》相关规定,我们指导地方法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积极推进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同步研究起草完善法官不实举报澄清正名机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地方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的督促指导,着力推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实质化开展。
三是持续强化保护措施。针对法官依法履职受到威胁辱骂、不实举报、制造舆情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切实提升保护举措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日常履职安全保护,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干警有安全的履职环境。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因公牺牲干警家属、因公伤残干警、法院先进典型等的关心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广大干警的归属感、尊荣感、幸福感。在《人民法院报》开设专栏,累计刊发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典型案事例195个,引导公众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共识。
四是广泛凝聚履职保护合力。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努力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协同的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求,有序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确保法官依法履职有制度支撑、有机制保障、有安全环境、有联动合力,让广大法官安心履职、专心办案,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问题3:刚才发布的内容提到,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如果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如何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以便于启动追责程序?
答:为切实推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条例》明确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从人民法院外部来看,线索来源主要有人民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监督反映,网络舆情反映,上级领导机关及相关单位交办移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线索来源主要有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发现、通过筛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填报信息发现、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倒查发现、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等。同时,《条例》建立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明确对于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最差等次的案件、因存在相关问题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以及有关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并向人民法院通报的关联案件,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中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督察部门,畅通问题线索来源渠道,确保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实质化运行、常态化开展。
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是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的重要线索来源。人民法院始终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的渠道,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督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最便捷的渠道是通过“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平台进行网络举报。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将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启动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