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跟踪问效机制,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推动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质量与效益,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指引》共28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建设主体和原则、资金管理使用、修复地项目选取、评估验收与跟踪监测等内容。
《指引》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协同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渔政、农业农村、住建或相关管理单位等参与属地政府组织的生态环境修复地建设工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要以生态系统自然规律和生态修复科学技术为基础,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除生态修复功能外,可融合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科普研学、综合治理等多重功能,实质发挥修复地复合功能作用。
《指引》强调,要创新修复模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机制,探索将修复地日常管理融入当地林长制、河长制或者网格化管理范畴,持续强化修复效果评估和运行监督,定期对修复地建设、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不断提升修复质量与生态效益。
《指引》明确要坚持多方联动、协同共建原则,推动建立共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融入地方政府实施的生态修复格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参与,推动形成“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建设格局。
(夏思纯 李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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