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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守护冬日暖流

——聚焦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26-10-31 12:22:10
  冬季供热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供热纠纷涉及广大热用户、供热企业、燃料供应商等多方主体,纠纷类型多元、矛盾季节性特征突出。供热领域纠纷审理,一头连着供热企业可持续运营,一头连着民生民心冷暖。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聚焦供热领域高频纠纷,通过个案裁判明晰法律适用规则,兼顾供热企业经营权益与群众民生利益,既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也面向社会传递行为导向,以司法力量护航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司法规制各类违规用热,确保供热资源公平分配
  供热资源具有公共民生属性,供热管网容量有限,整个管网系统互联互通。现实中,部分企业、小区住户未经供热企业许可,私接供热管线、私自加装用热设施、擅自扩大实际用热面积,不仅增加了供热企业运营损耗,还会破坏区域供热平衡,影响周边用户用热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案例一、案例二,分别从工业经营性用热、居民住宅小区用热两个现实场景,回应这类司法实践热点问题。
  案例一涉及化工企业超合同范围用热纠纷。案涉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系某化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某化工公司及其分公司先后与某热力公司签订多份供用热力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用热面积。但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私自将两座消防水罐接入供热管网伴热,该部分用热并未纳入合同约定供热范围。后续企业反倒以办公用房供热温度不达标,向某热力公司提出供热质量异议。经某热力公司现场排查,确认正是消防水罐额外增加的用热负荷,造成管网水力失衡,进而引发供热异常。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连续七个供热季消防水罐伴热系统用热量进行鉴定核算。生效裁判明确,供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在核定范围内履行权利义务。明确因用热方自身违规用热造成室温不达标,不能减免其付费义务,并应当根据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
  该案厘清了供热质量纠纷的归责逻辑:判断供热企业是否需要为室温不达标承担责任,首先要查明温度不达标的成因。若是热源供给、管网运维、供热企业履职不到位等原因,供热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用热方私自改动管网、违规增加用热负荷导致供暖效果变差,不能将责任转嫁供热企业。
  案例二聚焦住宅小区批量私接供热设施乱象。某置业公司与某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由某热力公司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并明确约定某置业公司不得擅自增加、违规使用用热面积,小区住户供热费由某置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交付某热力公司。后续某热力公司核查发现,小区内共计24户存在未经许可私自接通供热设施违规用热的情况,其中包括某置业公司两处空置房及一处小区物业用房。诉讼期间,部分用户自行结清欠费,但仍有部分供热费用缺口没有得到清偿。法院依据双方供热协议约定,判令某置业公司承担剩余欠付供热费用。
  小区内私开供热、私接管线行为往往点位分散,部分实际违规使用主体难以快速定位追责。本案对违规用热行为予以规制,依法判令违规用热方足额交纳供热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供热市场环境,保护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供热平稳运行。
  两件案例覆盖工业与民用两大用热场景,对违规用热作出否定性司法评价,划清依规用热的法律边界,推动供热资源公平合理利用。
  压实产业链契约责任,守住民生供热源头底线
  冬季供热具有极强的季节性、时效性,供热系统启动之后需要连续稳定运行。供热企业必须在供暖季来临之前储备充足煤炭等燃料,上游燃料供应链能否按期履约,直接决定热源是否稳定,关乎千家万户取暖权益。如果煤炭供应商拒不供货、迟延供货,会直接造成供热企业燃料缺口,若不能及时完成货源补位,就存在停供的现实风险,此类商事交易背后承载着重大的民生保障责任,案例三正是供暖前夕发生的燃料采购违约纠纷。
  某热力公司为区域供热保障企业。2024年10月,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某热力公司向某服务公司采购二类烟煤5000吨,合同订立后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与验收。合同签订后,某热力公司多次向某服务公司催告交货,但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始终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为保障辖区群众能够按时供暖,某热力公司只能紧急另行寻找渠道采购煤炭。某热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采购合同并追究某服务公司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季前煤炭储备是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关键环节,某服务公司经多次催告,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煤炭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某热力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某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的价值并不局限于个案损失弥补,更对供热全产业链释放明确司法信号。煤炭等燃料供应企业不能仅将供货视为普通商事买卖,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履约行为和群众取暖权益紧密相关,拒绝或迟延供货,损害的不只是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更会间接威胁公共民生。
  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上游供应商违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产业链上游经营主体强化契约精神与民生责任意识,按期保质完成供货义务。对于供热企业来说,本案同样具备现实借鉴意义:要树立供应链风险防范意识,在燃料采购合同当中细化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遭遇供货停滞时及时开展催告,必要时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采购,守住热源保供底线。
  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夯实民生供热经济基础
  冬季供热属于重大民生工程,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用是企业管网运维、燃料采购、持续稳定供热的主要资金来源。供热费用长期拖欠,会造成供热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而削弱供热保障能力。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供热欠费纠纷时间跨度长,债务人履行能力参差不齐,如果法院简单一判了之,债权可能无法实际兑现,供热企业资金缺口依旧存在,民生供热的隐患并未真正化解。案例四中纠纷的成功化解,生动体现新时代涉供热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司法理念。
  某装饰公司名下23套房产由某供暖总公司提供供热服务。自2005年起,某装饰公司长期拖欠基础热费,截至起诉时累计欠费时间长达18年,欠费金额24万余元,某供暖总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欠费跨度时间长,若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供热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可能影响冬季供热保障。法院没有机械走审判流程,而是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
  办案法官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十余年的欠费凭证逐一核对梳理,夯实债权证据基础,确认供热欠费事实;向当事人推送同类生效案例开展示范释法,讲清拒不缴纳热费对应的法律后果。结合供热季临近、供热企业急需资金采购煤炭的客观现实,法院联动供热主管部门、供热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矛盾疏导,平衡供热企业回款刚需与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经过多轮磋商,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调解方案,以两套房产抵偿全部拖欠热费,约定限期完成产权过户。调解协议签署后,法院紧盯煤炭采购的时间窗口,联动执行部门跟进督促履约,顺利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一次性化解延续十余年的批量供热欠费纠纷。
  本案充分说明,处理涉供热这类民生类商事纠纷,司法的目标不只是出具裁判文书,更要推动权利真正落地兑现。针对时间久远、案情复杂的供热欠费,法院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吸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充分发挥行业专业优势;不局限于现金清偿这一种方式,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活用以房抵债等多元化债务履行方式,一次性化解批量陈年积案,减少反复诉讼、强制执行带来的程序消耗。同时需要明确,以房抵债是个案调解达成的自愿处置方案,并非所有欠费案件的统一处理模式。对于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热费、拒绝协商调解的主体,人民法院依然坚持依法裁判,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障供热企业合法债权。
  综合4件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涉供热纠纷,始终把握平衡思维:既要依法规制违规用热、上游保供违约、恶意拖欠热费等行为,维护供热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也要立足供热的公共民生属性,审慎划分各方责任,保护群众正当取暖权益。
  本次典型案例发布,既是为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也是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供热企业应当恪守服务义务,保障供热质量;广大热用户树立有偿用热理念,杜绝私接私改管网等违规行为;燃料供应商、开发企业等经营主体应进一步强化契约意识。以司法定分止争,引导供热全链条依法诚信行事,共同筑牢冬季民生供热的法治保障。
  (记者 孙林林)
责任编辑:史桭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