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院长信箱
对关于建立审判与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议的答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4-05-28 22:50:00

  2013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案件回访工作的暂行办法》,对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已结案件开展案件回访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预防、查处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据我们了解,实际上全国很多法院都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制度反腐措施,对遏制司法腐败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对于各地有效的反腐经验成果,我们将及时总结并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法院宣传、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进而有针对性的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其中《规定》第一条对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范围作出了界定,所列情形均是从被执行人的客观外部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不守承诺、不守信用的状态,基本涵盖了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规定》并未将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纳入公布范围,主要考虑到将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对执行工作意义不大。而且,如果将全部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就起不到“促执行”的目的,重点将一部分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促进执行。


  当然,《规定》实施以来,不排除各地法院在审查、录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网民反映的沂水县人民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数量少等情况。我们已第一时间责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网民反映的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处理。经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刘虎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执行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已经按照我院要求进行了纠正,将被执行人刘虎的信息予以录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为进一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有效实施,我院已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加强重视,从宽掌握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要及时录入,多措并举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数量。同时,我院也将加强监督指导,对各地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建立常规检查机制,确保《规定》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