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做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推动者实践者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任庭长郑学林
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7月4日,记者就有关话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任庭长郑学林进行了专访。
记者:我国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是一件广受关注的大事,能否简要谈谈您的看法?
郑学林: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良好生态环境、要求参与环境事务产生的司法需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促进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对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责的重要内容,那么全国法院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现状如何?
郑学林:从机构设置来看,据不完全统计有16个省(区、市)共设立了134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各地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积极性很高,近几年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从审判机制来看,贵州、云南、江苏等地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法院,基本都实行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审理模式。在其他法院一般由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
从案件数量来看,据我们初步掌握的情况,全国法院2011年至2013年年均收案不足3万件。但事实上,环境资源纠纷并不少,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比较少。我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法院也会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畅通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会越来越多。
记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其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郑学林:环境资源审判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审判的特点。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职能发挥上更加注重依职权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以及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在审判机制上应加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探索。在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等制度上也有自己的特点;在审理中还经常涉及到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等特殊问题。
记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着“全面加强”的新局面,当然是千头万绪,您认为当前迫切要做的是什么?今后您将怎样履行新的使命?
郑学林:根据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我考虑,当前迫切要做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化审判;二是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是积极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每个方面都包含丰富的内容,可以说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慢不得也急不得,我们将振奋精神,沉着冷静,统筹谋划,稳步推进。
有幸成为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第一任庭长,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这是一项全新的、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对我们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我将带领全庭同志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院党组的决策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努力做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具体来讲,我们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环境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培养,增强环境资源专业知识,提升司法能力;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问题和疑难点,加大研究力度,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意见,畅通诉讼渠道、规范审理程序、统一裁判标准;三是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在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审判机制创新方面及时给予指导,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安克明 陈宜芳)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