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院长信箱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修改建议”问题的答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4-12-12 22:28:00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完毕后,最高人民法院即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准备修改1992年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经过一年多的起草、论证,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全面论证,下一步准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是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和整合的重要内容,您提到的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等,涉及到申请再审的审查、再审事由的理解、有限再审以及再审审限等问题,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在起草司法解释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您建议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诉权,正是我院在参与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中向立法机关建议的重要内容。如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进一步予以诉权化改造,是近年来我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指导的出发点。

  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予以充分保护之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是我们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下一步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和完善过程中,我院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在遵循立法本意以及司法解释规律的基础上,作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释,促进我国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