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完毕后,最高人民法院即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准备修改1992年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经过一年多的起草、论证,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全面论证,下一步准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是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和整合的重要内容,您提到的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等,涉及到申请再审的审查、再审事由的理解、有限再审以及再审审限等问题,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在起草司法解释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您建议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诉权,正是我院在参与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中向立法机关建议的重要内容。如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进一步予以诉权化改造,是近年来我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指导的出发点。
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予以充分保护之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是我们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下一步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和完善过程中,我院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在遵循立法本意以及司法解释规律的基础上,作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释,促进我国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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