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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4-12-12 23:36:00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