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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非法销售“瘦肉精” 被判刑10年处罚金30万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5-04 00:39:00

  5月3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公布了范光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

  2009年以来,被告人范光为牟取暴利,从安徽省淮南市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