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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办下发意见 推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深入开展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0-04-27 16:29: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中央综治办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提出要求。
  《意见》指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坚持重在基层、依靠群众,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从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入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意见》要求,各级综治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制定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工作,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为主进行日常排查活动,以党政主管部门为主开展行业、系统的排查,重点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发挥各方积极性,建立信息员队伍,使排查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市、县、乡三级对重大矛盾纠纷和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调处单位、调处方案和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一包到底。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县、乡大调解运行工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联排联调的大调解工作平台。通过工作平台,督促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需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联调工作;组织检查、督导各部门、各单位、驻地大型企业及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县、乡、村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的调处联动工作格局,形成排查调处组织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联动的衔接机制。在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在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推动人民法院(庭)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意见》强调,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工程,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工作体制机制优势,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动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身上。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跟踪督办工作,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加大责任书执行力度,把构建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导,严格落实责任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处得力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力,或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瞒不报,在源头上制造矛盾纠纷,推诿扯皮,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记者:王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