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表明,对涉少案件,法院将采取个性化审理方式。根据所涉未成年人不同的性格特点、教育背景及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庭审预案及判后追访方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中学生,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学校应保留他们的学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少年犯,在刑满释放后仍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就学问题,由区教育局协调安置。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以及刑满释放后的未成年人,符合就业条件及有就业需求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提供就业服务。区司法局和团区委在未成年缓刑人员进入社区矫正后,对有意向参加志愿服务的,为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有针对性地安排参加各种志愿者服务活动,并将其表现纳入考核奖惩和社区矫正档案。
宣武区法院院长田玉玺表示,未成年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甚至在考验期满后仍处于闲散状态,不但不利于自身的改造和发展,处置不当更容易演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规定》的出台,实现了他们与学校、社会的无缝对接,为其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个性化的审判方式以及建立未成年缓刑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的长效矫正机制等举措,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安全地度过缓刑考验期。(作者:赵岩 任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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