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对外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刑事和解制度。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从而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得到相应的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和恢复性司法举措,刑事和解兼顾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初步统计,2009年以来,一中院已和解了二审案件30件,通过刑事和解共为被害人挽回赔偿款人民币约157万元,2名自诉人在和解后撤回自诉,5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消除了这些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制度规范:保障刑事和解高效运行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何进入刑事和解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关键。”一中院新闻发言人陈锐副院长在向公众介绍刑事和解制度时,特别强调这一点。
为确保刑事和解制度高效运行,北京市一中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审判刑事二审案件的实施细则》。一系列规范制度的出台,不但增加刑事和解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对刑事和解的程序、适用范围、具体环节、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和细化。
严格审查,严把刑事和解入口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二是涉及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如交通肇事案等。刑事和解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在这一范围内,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都属更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被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必须同时具备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解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条件。
规范和解,注重刑事和解的质量。在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后,法官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应当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和解工作,尤其是高度重视程序上的各项环节,力求每一步都合乎要求,审慎操作。
公正裁判,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也可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但对于仅以赔偿换取从轻处罚,并不真诚认罪悔罪,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的被告人则坚决不能以刑事和解为由对其从宽处罚。
加强沟通,发挥合力推动制度完善。针对目前刑事和解中,公、检、法三机关虽都在案件的不同处理阶段积极倡导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但相互沟通协调不够,难以发挥合力的情况,北京市一中院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通过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了刑事和解研讨会等方式,增进共识,减少分歧。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与北京市一分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实现刑事和解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尺度的进一步统一。此外,一中院还注重发挥代理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成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也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代为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刑事和解,并在和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依其职责积极指导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达成和解协议。”
能动司法:确保刑事和解成功的关键
“如果每一个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都能多一点诚心、耐心和细心,那么很多案件就能真正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对这一点,一中院刑一庭的王雪枫法官深有感触。
在王法官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的二审案件中,她通过认真审查卷宗材料、提讯被告人林某和询问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后得知,原被告双方既是亲戚又是近邻,原本关系不错,后来因为盖房问题以致双方积怨加深,最终导致林某与孙某在一次争执中发生厮打,并致孙某轻伤。这类案件如果不能化解积怨,极易案结事不了,邻里关系进一步恶化,一场官司代代仇。考虑到被告人林某已经认罪且愿意赔偿,且原被告双方日后还将长期共处,融洽和睦的邻里关系十分重要,王法官决定尽可能促成案件和解。法官通过电话和面谈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流沟通,以女性特有的耐心和细腻最终打动了孙某,在宣判当日,被告人林长生当庭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孙志敏诚挚道歉,被害人孙志敏再次表示谅解,一对老邻居的手再次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一中院始终强调,法官要首先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这是推动刑事和解成功的关键所在。许多案件中的当事人原本是亲人、朋友、邻里的关系,因为犯罪,和谐的社会关系破裂了,这就需要法官想办法去弥合、去修复。刑事和解,不仅仅是片面单纯地追求二审案件上诉人单方撤诉,而是要追求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俯身倾听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力促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具备刑事和解条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全面、彻底、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尽可能的促进社会和谐。
能动司法的另一方面,体现在重视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上,这是确保矛盾纠纷彻底化解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之所以愿意谅解被告人,并不是仅仅因为得到了赔偿,更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得到了抚慰、不满情绪得到了宣泄。在审判实践中,一中院的法官总结出“三个确保体现”,保证矛盾纠纷能够彻底化解。
确保被害人的意见能够充分体现。在办案中法官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注意谈话方式和用语,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稳定被害人的情绪,为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确保被告人的歉意能够及时体现。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是和解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每一位被告都要在法庭上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时向被害人表达歉意,求得谅解,营造和解氛围。
确保社会和谐理念能够始终体现。法官把每一个案件的和解,都当作一堂给当事人双方及其亲属上的法制教育课,通过案件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释法明理,解民怨,了纠纷,促和谐。(作者:陈实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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