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法院下达的裁决书,但与两年前受审获刑有所不同的是,杨某这一次拿到的是上海一中院的减刑裁定书。“感谢社区矫正,给了我重启人生的一次机会。”
三年前,拥有硕士学历的杨某,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接受审判的那段日子里,时年36岁的杨某一度将自己今后的人生与“铁窗”、“监狱”这些冰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然而在法院和社区的共同帮助下,杨某发挥自己的特长,不仅为街道招商引资,还积极参加文化活动,因此受到矫正组织两次表扬、两次记功,最终由于悔改表现突出而被减刑。
杨某的例子并非个别。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上海一中院的社区矫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不久前,该院因此获得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授予的“2004~2009年度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据了解,法院参与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尚在试点探索阶段。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是社区矫正中的重要部分,那么,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又该是怎样的呢?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们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上海一中院审监庭庭长王犁介绍说:“即坚持认识到位,确保工作有序;坚持依法审判,确保裁判准确;坚持能动司法,确保无缝衔接;坚持跟踪服务,确保矫正成效;坚持宽严相济,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上海一中院不断寻找更适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的工作方式。判决前,法官会以专门制作的情况调查表与社区和派出所进行事前的沟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罪犯在社区服刑的,法院进行宣判时,一般都会通知其居住地街镇司法所或司法科派员参加,使他们对即将成为矫正对象的被告人的罪责、认罪态度等情况有所了解。宣判后,法院立即将裁判文书送交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同时书面告知罪犯在指定时间内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环环相扣以真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紧密衔接。对于裁定假释的罪犯,同样要经过裁定前的社区意见评估和裁定后的严密交接。而对于正在社区矫正的缓刑、假释罪犯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该院每年都要选择若干可能存在改造难度的对象,深入其所在的社区,逐一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改造情况,并适时地进行教育帮助。
法官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并未止步于此,减刑假释合议庭多次选派专业法官到市矫正办和各辖区监狱为社区矫正干部和监狱干警授课,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司法职能的延伸助力社区矫正。几年来,上海一中院法官的足迹深入全市各个社区,为社区矫正事业开了个好头。
“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下一步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接下来,我们要立足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和工作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上海一中院院长潘福仁表示。(记者:卫建萍 通讯员:敖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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