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作机制更加顺畅。将法官助理作为“枢纽”,在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案件分案时就交给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办理好庭审前的送达、排期等准备工作,就开庭、中止、审限等事项提醒承办法官。
二是工作分流更加精细。改变原来承办法官一包到底的作法,将事务性工作以及简单法律文书交给法官助理负责,而书记员专事庭审记录、案卷扫描等工作,这样分工合理,工作量均衡,使法官集中精力解决案件法律问题。
三是调解工作更加到位。法官助理参与案件调解,简单、标的小的案件主要由法官助理负责,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在通知当事人领取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同时,与双方当事人有效沟通,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复杂、疑难案件在查清基本事实后,由承办法官负责调解,这样将调解工作适当分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作者:张科科 张继荣)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