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双方矛盾冲突尖锐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为第三人的雇主福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薛某某各项损失63.635万元,平潭县某局补助26.365万元,并全部履行完毕。
2007年10月19日,第三人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某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指派被告陈某负责工程施工, 2008年6月28日,陈某因施工人员紧张,影响工程进度,招聘原告薛某某为工程工地的临时工,担任户外闭路线路维修工,约定每天固定工资为人民币80元。当天下午3时许,薛某在“鑫鑫名城”房地产门前施工时,因水泥杆破损突然倒地从楼梯上摔下,造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为此,平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岚劳险伤(认)字[2008]第0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薛某某为“因工负伤”。
2008年12月,福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福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维持工伤认定后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2009年9月,薛某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11月30日,法院作出(2009)岚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2009年12月18日,薛某以平潭县某局、陈某为被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残疾补助金等共计145.03万元。
诉讼期间,法院充分考虑到薛家只靠其一人打工养活全家5口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住院医疗费用等均由其亲戚朋友借凑,且尚需继续治疗的困难情况,决定免交诉讼费用,并于2008年12月28日先予扣划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平潭县某局享有的到期债权25万元支付薛某医疗费用。我院受理薛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后,又根据薛某的申请,于2009年12月28日裁定被告平潭县某局、陈某应先予支付薛某医疗费用15万元,并于12月30日从平潭县某局帐户上扣划。
此案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薛某的妻子也经常到有关部门上访。县领导对本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该案未果。与此同时,主审法官详细阅卷,认真分析案情,找准争议焦点,经与院长、分管院长汇报后,提出解决思路,找准解决方向,讲法律、论事实、摆证据,让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指出协调解决对双方的益处,最终三方达成上述赔偿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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