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积极推行和谐结案方式。
民商事审判重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推行受理案件时的“立案调”,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当面调”,开庭审理时的“庭审调”,庭审结束后的“庭后调”等。全方位、多层次化解当事人的讼争。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重调解。从情、理、法多个角度,教育和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
行政审判重协调。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促其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执行重和解。坚持“先教育疏导,后强制执行”原则,注重找准突破口,召集双方进行和解,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解方案,使申请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环节达成双赢的和解协议。(作者:郭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