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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下发意见:指导玉树涉灾案件审判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0-04-26 22:39:00

  422,为维护青海省玉树灾区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玉树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青海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涉灾案件的处理作为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具体行动,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抓好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涉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要求,青海各级法院要依法从重打击涉灾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抗震救灾期间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快速有力打击犯罪,又切实确保办案质量。

  《意见》要求,青海各级法院要妥善处理涉灾民事、行政纠纷,及时化解灾区的矛盾纠纷,有效疏导社会情绪。要充分认识涉灾案件发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尤其强调通过调解、和解和协调等多种渠道化解涉灾纠纷。

  《意见》要求,青海各级法院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大对涉灾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受灾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实现;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机制,落实涉灾案件的执行。

  《意见》还要求,青海各级法院要主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针对灾区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推出各种便民利民措施,采取马背法庭、帐篷法庭等多种方式,将法庭开到受灾群众安置点,便利受灾群众参与诉讼。

  《意见》强调,青海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的领导,将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自觉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各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做好各类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记者:张慧宁 通讯员:袁继峰 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