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当中的确凸显了民族的凝聚力、人心向善的一面,但同时人性恶的一面也暴露出来,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灾后犯罪特别突出的有五种类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作了举例说明。按照新闻中心的提示,这五条“高压线”千万不得触碰。
虚假信息发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
案例:2008年5月14日22时30分,达州市防震办公室通过中国移动达州分公司短信平台发布了“达州市防震办公室防震公告”。刘某某收到短信后,与同龄的年轻人开个玩笑,便将该公告内容修改为:“今天晚上将发生大余震,我们已接到上级部门预报通知,请广大市民不要过于恐慌…”。以手机群发的方式发送给陈某、陆某某等12人。陈某将收到的短信立即转发给其妻子赖某某,赖某某便向中国移动达州分公司市场部数据中心主管求证,对方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给分公司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欺行霸市要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是以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案例:汶川地震发生后,各地救灾车辆奔向灾区。2008年5月24日,蒲某某、赵某等三人共谋准备将印有“抗震救灾”字样的横幅卖给过往车辆。25日凌晨3时许,三人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向一重庆牌照大货车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强卖横幅,结果被拒。三人遂驾车追赶,并用石头和螺纹钢筋将货车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部位砸坏。案发后,蒲某某等三人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废墟财产捡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是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案例:绵竹市拱星镇高坪村八组的毛某某因逃避震灾到了红白镇,见镇中民房、商铺大多倒塌,便趁无人之机,于2008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在该镇内已倒塌的民宅、商铺中,盗取现金2111元和香烟、手机等财物,合计金额19388元。5月16日清晨,毛某某在逃离震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6月3日,在什邡法院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内,宣判了这起趁灾犯罪案件,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救灾款物贪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是贪污、挪用、倒卖、截留、私分抗震救灾款物的犯罪行为。
案例:2008年9月下旬,杜某某担任平武县南坝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不应上报为灾后农房重建的三户人上报为灾后农房重建户,利用发放首期60%农房重建款的机会,冒名将每户9600.00元重建款和2000.00元过渡房补助款共计34800.00元领出后占为己有。案发后,司法机关追回农房重建款34800.00元,岂杜某某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假冒伪劣使不得
案件类型主要是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
案例:“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某医药公司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向成都某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统购消毒药剂等产品。消毒药剂公司向医药公司共销售382吨不合格漂白粉,销售金额103.14万元。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消毒药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另一涉案公司罚金10万元,有关直接责任人也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处最高达12年的有期徒刑。
“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这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震慑犯罪、安定人心”。四川高院新闻中心最后表示。(作者:李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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