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为案件进入审判和执行程序做好前期铺垫工作。对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正确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依法进行诉前保全。对于群体性、矛盾易激化及新类型纠纷,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慎重、适时立案受理。
在审判阶段,审判法官应充分考虑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并重视运用调解等结案方式化解矛盾。有当庭给付可能的尽量促成当庭给付;对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立担保条款及违约责任,确保调解案件自动履行。同时,认真审核诉讼主体有无遗漏,主动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资金流向、动产和不动产登记情况等执行能力状况,做到审判为执行创造便利条件,发挥以审促执的良好效果。
执行庭在强化执行措施,及时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的同时,应加强与立、审部门沟通,注意弥补裁判文书的不足,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该院通过完善立、审、执三环节衔接联动机制,使案件信息实现了全面共享,凝聚了合力,在探索和实践过程,我们相信随着衔接联动机制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作者:黄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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