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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中院加强对外委托工作
  • 来源:广西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5-07 23:00:00
  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在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中,加强规范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提高对外委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从归口管理上规范。基层法院在非审判、执行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审判、执行人员不再负责具体对外委托业务。在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手续时,一律使用“对外委托专用章”。

  二、从确定专业机构上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一律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专业机构,桂林市中院和上级法院名册中没有相应类别专业机构的,在社会专业机构中择优选用。

  三、从部门沟通协调上规范。选择专业机构、现场勘察时,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应提前3天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由对外委托工作人员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委托部门及时与审判、执行部门沟通协调。

  四、从加强对专业机构监督上规范。1、现场勘验和活体检查、物证检验时,委托部门应要求专业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到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陈述和异议。2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托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3、举行拍卖会前3天,拍卖机构应通知委托法院的执行法官和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应与执行部门共同对拍卖会现场进行监督。4、对外委托部门要依法审查各专业机构收取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费用。报价超过标准,当事人不接受而又协商不成的,可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五、从确保入册拍卖专业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参入随机选定上规范。要求选择拍卖专业机构时应提前3天通知各入册拍卖机构,公开进行选择;各拍卖专业机构均有公平参与选择的机会。(作者:刘家红 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