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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中院与司法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 来源:广西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5-25 19:22:00
  5月20日,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完善机制,促进法院立案、诉讼调解、执行、信访等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有效地对接和功能互补,搭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系有序、良性互动、便捷顺畅、合法高效、明确奖惩”的对接平台,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分止争”的工作目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该《意见》明确,柳州两级法院和司法局要成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合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工作部署和督查,做好双方的联络和工作对接;有条件的法院、司法局可在人民法院或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意见》指出双方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对接保障、强化宣传发动和强化工作考核,把“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双方的重要议事议程和各自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情况交流例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为“诉调对接”提供必要保障。
  《意见》提出了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的四项措施:一、夯实“诉调对接”工作基础。通过建立联席和例会制度、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完善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协助和预防化解纠纷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开通对接咨询热线等措施,定期交流经验,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调解相关数据,研究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二、畅通“诉调对接”各个环节。通过建立立案劝导分流制度、推行诉前庭前调解、实行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推行执行和解、(调解未成)引导诉讼制度、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等制度,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坚持全程、全面、全员调解,引导当事人优先考虑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并将调解未成的纠纷引导到诉讼渠道。同时,也明确了双方相互协作的义务,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沟通力度。
  三、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反悔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对经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外,对法院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处理程序和与调解组织沟通等也作了规定。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强调各基层法院配合司法局定期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最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等信息,建立培训和指导的“六项制度”,即:旁听制度、陪审制度、咨询制度、评阅制度、反馈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证据收集、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基层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准确适用法律化解疑难纠纷的能力。(作者:马本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