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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制定《申请再审须知》方便群众诉讼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6-24 19:26:00
  为方便群众诉讼,6月22日,江西高院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简称《须知》)印制成宣传单,放置于接待窗口,同时在LED大屏幕上滚动显示。
  针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实施后的一些新情况,该院立案二庭及时制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针对各种问题作了简明、具体而且详尽的规定,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申请再审人,实现了便民与效率的统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须知》提示,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提出,两年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须知》提示,对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事由提出。《须知》对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详尽列举了再审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须知》还附有再审申请书的参考格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内容,供当事人参考,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作者:陈洪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