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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法院龙门法庭快速调处一宗触电死亡赔偿案件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发布时间:2010-02-21 18:42:00

  海南省定安县法院龙门法庭积极为老百姓做实事、办好事,扎实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近日以快速、便捷、灵活的执法方式快速成功调处一宗触电死亡赔偿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月14日,一位年仅27岁的年轻妇女严某领着自己三个年幼小孩以及77岁的年迈母亲来到龙门法庭,因其丈夫严仁伍触电死亡,关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抚养费问题把被告海南电网公司定安供电局告到法庭。庭长蒙绪玺像对自己家人一样安抚好他们的情绪后,立即根据他们的请求办好立案手续,并驱车赴距该庭30多公里的被告所在地向被告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还当即接触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解决纠纷的意见。

  死者严仁伍于2009年9月29日上午7时许触电死亡的客观因素,使双方在1月18日法院立案调解中,意见分歧过大而调解不成。于是,承办法官蒙绪玺根据双方当事人叙述的死者在野外因台风刮断树枝打断电网线掉地致严仁伍触电身亡的事实。认为,查清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是化解双方矛盾的关键。

  然而,定安县气象局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气象材料证明”,证实死者触电死亡的时间是0916号台风“凯萨娜”正在进行的时间。这就表明了被告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成为泡影,这无疑给原告雪上加霜。

  如何把“坏事”转化为好事。法官借此先冷一冷原告及其亲属的过激情绪,消除原告对被告正常电力设备管理的误解,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亲属(死者)是在台风进行中从事野外活动(死者在电网下面寻找失散的鸭子),造成自己触电身亡,死者存在过错责任。然后,以此为突破口,以“人性化”审判为着力点,指出当事人双方都是事故的受害者,缓解双方的对抗情绪,营造双方沟通与对话;并真诚考虑原告的权益,又依法释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引导双方面对现实,放眼长远,以和求稳、以和促企业管理创新、经济持续发展。最终,原告主动减少赔偿数额,被告也本着同情、安抚和帮助原告度过难关为出发点,并在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和电话调解的作用下,于1月23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严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合计人民币90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限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元,原告负担681元,被告负担2000元。

  本案的成功调处,不仅让失去家庭栋梁的原告拿到补偿金,树立他们坚强生活的信心,而且还促进电力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管理创新,并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科学内涵。只要我们“想为人民,能为人民,真为人民”,我们的工作就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我们才不愧为“人民法官”的崇高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