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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 司法为民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0-03-14 23:41:00
 

 陕西省高院院长安东(左一)等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研。

 

案件回访注重社会效果。

 

法制宣传日法官送法到街道。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方法,逐步形成了以“司法引导、多元联动、分工协作、相互衔接、合力调解、高效便民、构建和谐”为核心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司法引导 试点先行

  

  “联合接待日、一站式服务、主动介入、提前化解……”。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推出的多元化解民事纠纷试行办法中,记者看到了这些令人耳目一新的关键词。

  未央区法院以司法调解为龙头,大胆探索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共同点与联系点,尝试建立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相联动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并于2008年初在三桥法庭开始试点。

  经过两年多的摸索与总结,三桥法庭逐步形成了一套极富成效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亦可称为“4106”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司法引导、多元联动、分工协作、相互衔接、合力调解、高效便民、构建和谐”,试点成功后在该院全面实施。

  “4”是指在司法调解的引导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之间形成合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0”是指法官和调解人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要做到“品要优、心要公、情要真、身要廉、学要勤、法要精、事要清、理要通、语要巧、气要顺”,具备上述条件,矛盾才容易化解。

  “6”是指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前后6个阶段,即实行诉前引导、庭前劝调、庭上精调、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结案回访,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

  “4106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调委会和人民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变单兵种作战为多兵种联合作战,妥善化解了一批行政部门、人民调委会、司法审判无法单独解决的新类型案件。

  

  多元联动 化解纠纷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核心在于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之间的有效联动协调。

  在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方面,该院与有关行政机关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制度,对于一些历史沿革时间较长、涉及范围广且法院不能解决的纠纷,由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出面协调,与法院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方面,该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互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对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的联动、协调、对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极大提高了该机制的可操作性。

  在民间调解方面,该院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乡村有威望的人员的信息库和联系制度,遇有矛盾发生,可随时邀请相关人员出面化解,有时还直接委托其做化解工作,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机制 全力推广

  

  在实践过程中,该院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多元化解的启动与联系方式、化解规则以及化解后的司法程序处理等制度。设立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协调、指导多元化解的联动和网络建设,负责在全区推广多元化解机制,并在三桥法庭和立案庭设立了联动调解室,对凡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的案件,经调解室审查合格后,即可制作调解书,使矛盾的多元化解有章可循,显著提高了该机制在矛盾化解方面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截至目前,该院在民事审判庭、未央宫人民法庭、张家堡人民法庭也先后与案件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建立了协调联系制度,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已开始在未央区范围内广泛推广,并取得显著成效。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在想方设法提高法官司法调解能力的同时,未央区法院还通过专题培训,帮助行政调解人员、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能力。该院还多次召开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互动座谈会,就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对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指导作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进行座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童 旭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