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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阜城县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彰显社会效果
  • 来源:河北法制报
  • 发布时间:2010-03-09 22:28:00

  为积极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河北阜城县人民法院强化法官能动司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阜城县人民法院结合“作风建设年、审判质量年”等活动开展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司法的创造性、主动性与能动性,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盼。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该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对倾尽调解手段仍无结果的案件则要求及时判决。同时注重两个环节:一是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在立案接待时,详细询问来访者的诉求,并告知各种诉讼风险。在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诉讼指南,指引当事人进行诉讼;详细宣讲“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明应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内容和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不能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当事人能够清晰的了解庭审内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意愿,以便于真正查清案情,确保判决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二是法官调查取证环节。强调承办法官要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举证义务,当事人无法或无力调取证据的,承办法官要告之其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由法官帮助其实现证据。  (河北法制报  吕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