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部署,形成了有效的试点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张明松副院长任组长的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南省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并确定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等五个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法院。各试点法院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和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是认真学习,确保试点工作正确运行。各试点法院通过组织学习文件精神、赴外地参观学习等形式,不断提升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认同。
三是及时总结,积累了实证经验。长沙中院针对最高法院试点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对全市刑事审判法官开展了《量刑规范化实务问题》的专题讲座;赫山区法院边实践边摸索,除制定了具体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外,还制定了《重大疑难案件量刑庭务会研究制度》、《非监禁刑量刑院长审批制度》,严把量刑质量关。各试点法院在稳步推行试点工作的同时,注重互相学习交流,取长补短,并根据各地审判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省法院张明松副院长以及三个刑庭的负责人多次深入到各试点法院,了解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查找问题、解决问题。
四是加强沟通,优化了试点工作的外部环境。各试点法院通过联席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了与公安、检察、司法、律协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传达了最高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就如何开展此项工作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协商,调动了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形成了试点区域内的工作合力,为量刑改革程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重视宣传,正确引导公众的认识。省法院和试点法院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让公众对法院的这一司法改革举措有所认识,对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工作能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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