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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山法院审判林业刑事案件 “宽严相济”重护林
  • 来源:湖南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4-21 18:24:00
  为了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湖南衡山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职能,加大对林业刑事案件司法宣传力度,积极参与林业综合治理,做到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审判与宣传并举,护林与育林并重,取得很好的保护森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宽严相济”惩毁林。在毁林刑事案件审判中,衡山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毁林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对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做好双方工作,创新赔偿方式,积极促成被告人用补栽树苗等和谐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达到恢复林业的目的。如被告人李某失火毁林案,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又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同意按质按量补栽毁林范围内的树苗,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缓刑。
  司法宣传促护林。衡山法院干警定期不定期地到林区内向群众宣讲《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打击毁林犯罪的典型案例,散发法治宣传材料。针对特别是清明期间失火毁林严重的现象,衡山法院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对清明期间失火毁林案件快审快结,公开宣判,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做到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审判与宣传并举。如被告人陈某某在2009年清明期间扫墓,失火毁林13.5公顷。衡山法院在2010年清明节前,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宣传人员及时撰写了《清明上坟“引火烧身”》在《湖南法院网》等媒体上报道,并制作宣传资料在清明节前到各乡镇巡回宣传,告诫群众文明扫墓、安全扫墓。
  综合治理促育林。衡山法院积极促进林业社会管理创新,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林业综合治理,以“建设绿色家园,打造生态衡山”为目标,和全县人民一起致力于构建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提升林业生态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审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林权抵押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林业权益,促进林业和谐发展。对个别单位在护林防火、林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7项合理化建议。衡山法院在审理涉林案件中,发现林业管理中的漏洞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通过衡山法院与各部门配合,衡山县境内林业刑事案件大幅下降,森林覆盖率不断上升,达到50.7%,2010年清明期间无扫墓失火毁林事件发生。衡山县先后获得“衡阳市绿化荒山第一县”、“全国造林绿化先进县”、“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作者:廖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