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省各级法院联调联解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依照该《办法》,今后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将先行由黑龙江省各级法院联调联解,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办法》规定,以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联调联解机制为保障,对于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向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高院在立案的同时,指定相关中院或基层法院为矛盾化解的责任法院,在高院办案人和承办庭的协调下,由责任法院按照主审法官、合议庭、所在庭庭长、主管院领导的顺序,逐级先行化解矛盾纠纷,再由高院根据化解情况决定如何处理。矛盾化解的责任法院按照“二审维持或一审生效的,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
《办法》要求,责任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释法解疑、调解、执行和解、劝解、疏导、司法救助等化解方式,总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如仍需延长,应报请高院批准。
据悉,黑龙江高院通过前期调研,预计全省各级法院联调联解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后,将有15%左右向高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可在中级、基层法院化解。(记者:唐凤伟 通讯员:段春山 赵敬贤)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