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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
  • 来源:山东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5-19 22:33:00
  2009年以来,山东省法院紧紧围绕打造蓝色经济区的大局谋划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按照“高、快、好、省”的办案要求及时公正解决蓝色经济区建设中发生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加强诉讼调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为打造蓝色经济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和谐司法 确保“蓝色海洋”“风平浪静”

  

  围绕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的工作大局,山东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践行“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加强诉讼调解,把一大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成了和谐案,为蓝色经济区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创业氛围。

  黄海造船厂船舶质量缺陷侵权纠纷一案,因船舶沉没和15名船员死亡而受到极大关注,省法院民四庭办案法官耐心细致逐一做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省法院周玉华院长作出批示:“办得很好,要总结经验,以供借鉴。”在处理1起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时,在认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最高限额只有4万元,与死者家属的期望值相去甚远,依法判决难以保证案结事了。省法院办案法官加大力度,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承运人以10万元赔偿了结了案件。台湾珙荣公司与山东乙烯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台方法定代表人为台湾知名人士,山东乙烯公司的股东多为失地农民,案件处理涉及两岸经贸合作和社会稳定大局。办案法官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台胞台企服务年”活动精神,成功调解结案,并促成当事人就另外2起关联纠纷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审时度势 为服务“蓝色海洋”定“规矩”

  

   为找准新形势下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服务的着力点,山东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法官走访了部分外贸和港航企业,了解企业对涉外司法和海事司法的实际需求,围绕大局,着眼长远,根据省委关于蓝色经济区建设的统一部署谋划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山东省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提出了为蓝色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二十项措施;制定了《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的意见》和《关于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管辖的意见》,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海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作了规范,为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提供海事司法保障和服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台胞台企服务年”活动的部署要求,制定了加强涉台商事审判、服务台胞台企的“十项措施”,从制定落实方便台胞诉讼措施、建立涉台商事案件专门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向全省法院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确保山东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为蓝色经济区提供良好司法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高快好省” 为发展“蓝色经济”保驾护航

  

  “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是衡量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效果的重要标准。山东省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法院坚持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公正裁判案件,追求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节省诉讼成本,不断提高为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效果。

  2009年,山东省高院民四庭审理了(美国)美联银行与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一方膏业有限公司2件信用证纠纷案件,标的额分别高达1400余万和2300余万元,争议涉及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适用等复杂法律问题,处理难度很大,针对案件复杂情况,该庭组织合议庭多次调查论证,最后正确适用国际惯例依法作出了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公正判决,美联银行对判决心悦诚服,签收文书后自动履行,一次性支付给中方当事人全部案款,保证了我国企业在金融危机形势下的生存与发展。

  2009年,山东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收结案数大幅上升、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的情况下,各项办案指标仍实现了“三升三降”的要求,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山东省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国际司法形象。(作者:肖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