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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试水”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
  • 来源:山东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6-08 22:19:00

  日前,山东德州市综治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10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充分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权利。

  据德州中院少年法庭负责人介绍,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旨在通过学校、家庭、相关单位部门的通力合作,摘掉失足少年的犯罪标签,为他们营造学习、就业的宽松环境,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其再次犯罪。2009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到目前,作为德州市失足少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先行试点——乐陵市,在法院积极推动下已经试行这项制度一年多,并已为28名未成年犯罪的当事人宣告“前科消灭”,收到良好社会反响。在此基础上,德州市综治委、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德综治办[2010]3号文件《实施细则》,标志着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德州市全面启动。

  该《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对属于累犯,因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刑罚的及其他主观恶性程度深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适用“前科消灭”。

  家在德州市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关法院按程序决定轻罪“前科”记录消灭。从此,其曾经犯罪的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所受刑事处罚的事项不再记入户籍登记和学生档案、人事档案,已经记入的由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撤销。有关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轻罪犯罪情况。

  对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免除其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如果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或变相歧视时,他们有向相关单位申诉的权利,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这一规定将保障失足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权利,实现帮教管理人性化。

  此外,德州市公检法等成员单位将分别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保密制度,除依相关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作者:郑春笋 刘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