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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港审判区从四个阶段加强审判监督管理
  • 来源:天津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7-16 22:23:00
  日前,天津大港审判区制定《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若干意见》,从四个阶段加强监督管理。
  一、立案阶段。严格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在受理涉及特殊主体、群体诉讼及存在信访因素和关联案件后,及时向审委会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审委办负责全程督办;审监庭定期对立案的准确度、关联案件分案的合理性、财产保全的可执行性进行监督评查,并设专人对案件的送达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进行评查。
  二、审判阶段。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表面证据显示调解不正常,调解结果有无法履行风险,双方当事人达成以重要动产和不动产等以物抵债协议的三类案件,提交审委办研究;定期对调解结案案件进行分类评查;对需要中止审理或审限中断、另行鉴定、审计、评估、缺席判决及判驳的案件,严格执行主管院长审批制度,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定期进行向审委会汇报。
  三、执行阶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裁决庭认为当事人理由成立时,应及时报审委办研究,并通报信访办。对执行案件适用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裁决庭裁决后,交审监庭备案。
  四、申诉、信访阶段。随时掌握申诉案件情况,信访办将申诉案件视为信访案件,启动接访程序,及时接待申诉人了解情况,并会同原案件承办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促进矛盾化解。审监庭对相关申诉案件认真进行评查,将评查结果及建议向主管院长、审委会汇报。(作者:赵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