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中院从7月起开始全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
据佛山中院介绍,主动执行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的法律文书,在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庭主动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无需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一种制度。《主动执行通知书》主要是告知其具有主动执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主动执行制度最大的特点突出在‘主动’。”佛山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彭杰荣说,债权人同意主动执行的,民商事审判部门会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询问债务人履行情况。同时,债权人同意主动执行并不代表其放弃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佛山中院民商事审判部门将案件移交立案执行前,如债权人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并被受理的,立案庭会核查有关案件之前是否已立案,避免出现重复立案。(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黄志庆、朱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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