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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调解是化解矛盾主方式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0-07-23 23:32:0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撰写《全区法院2010年1至6月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分析》,七成的民事案件无需通过判决结案,调解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2010年上半年,内蒙古法院民事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42.3%,经调解或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的占27.86%,民事案件调撤率高达70.16%。
  据了解,内蒙古高院党组重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坚持一条原则、树立三个为主观念、完善一个机制”的调解工作思路。即: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树立“以法院、法官为主”的观念,推行案件分类调解制度、梯次调解制度、各审级普遍调解制度和庭长、院长包案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案件成功率。树立“诉前、庭前为主”的观念,着力强化立案前的案件分流功能和立案后的速裁功能,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树立“提高调解能力为主”的观念,着力加强调解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真正打造一支重视调解、善于调解的高水平法官队伍。建立健全调解考评和激励机制,激发法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作者:张明杰 史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