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加注重从诉讼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四项机制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提出,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一是完善和落实行政案件立案前协调机制。在尊重当事人自愿和保护诉权的基础上,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矛盾突出、容易激化、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等情形,全市各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之外、立案之前;二是完善和落实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要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纳入到中央推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之中,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将审判活动变成有效化解矛盾的过程;三是完善和落实行政审判职能延伸机制。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把解决个案问题与解决普遍性问题结合起来,使司法建议成为司法裁判的有力补充;四是完善和落实行政涉诉信访案件递进式化解机制。办案法官、庭领导、主管院领导进行递进式接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经过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仍不能息诉服判的案件,高级法院正式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程琥 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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