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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中院改革审判委员会 提高审判质效
  • 来源:湖南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0-08-02 20:27:00

  近日,湖南长沙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重新制定发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则》。《规则》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制定审判委员会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通过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努力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职能定位:着重在于总结审判经验

 

  经过前期的调研,长沙中院认为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许多法院审委会工作重心主要放在了讨论个案方面,忽视了审判经验的总结,弱化了审委会工作职能。因此,长沙中院重新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审委会的任务的重点侧重于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对审判实践中某些相对普遍和集中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分析,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使之上升为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或意见,从而指导司法审判实践。

 

  委员“专业化”取代“行政化”、“官员化”

 

  在没有进行改革之前,审判委员会成员通常主要由院领导和部分审判庭庭长担任。长沙中院在审委会制度改革中,首先从机构设置入手,在审委会内部设立了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每个专委会由熟悉相应专业的副院长、专职委员、庭长及审判员等人员组成,以专业化人员构成确保提高案件质量。审委会讨论案件坚持民主集中制,委员们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全委会和专业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遵循两个过半的原则,即出席会议人数和持多数意见人数均要过审判委员会全委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议。

 

  打开神秘之窗,运作公开化、规范化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因经常在幕后处理审判中的“疑难杂症”,使普通百姓对该组织有一些神秘感。长沙中院通过学习其他地区法院先进经验,大胆进行改革。《规则》规定,审委会审理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旁听庭审、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等方式进行。该规定使得幕后的审委会将时常走上前台。其次,《规则》对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形和程序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此外,提请讨论事项的承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持不同意见其他合议庭人、再审案件原审案件承办人等人员按《规则》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尊重合议庭权限,发挥审委会集体智慧

 

  长沙中院在改革审委会规则过程中,注重尊重合议庭的权限,规定了合议庭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形和流程。同时注重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机构,对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腐败的积极作用。《规则》规定,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必要,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作者:王力夫 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