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着力规范刑事和解,近日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从实际出发,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制度创新。7月29日,新疆高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阜康市人大以及阜康市政法各部门,在阜康市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推行此项刑事和解制度。
2005年以来,阜康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审判工作方式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取得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5年来,阜康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617件,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165件,刑事案件和解率达26.7%,自动履行赔偿金1294.73万元,和解后再犯罪率降为0.72%。
阜康市人民法院这次与检察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7项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记者:王书林 通讯员:王建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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