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特大洪水袭击的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法院,一边全力投入抗洪救灾,一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出台四项措施,稳护灾区社会稳定。
灾情发生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边组织抗灾自救,一边对灾后社会治安和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了研判,制定了全力投入抗灾自救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措施。针对灾后社会治安形势和可能集中出现的纠纷,该院规定:
一是开辟“快速诉讼通道”。对涉及近期抗洪抢险救灾的纠纷案件,依法“从速接待、从速受理、从速审判、从速执行”;对本市灾民告诉视具体情况依法减收、缓收、免收案件受理费;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免费协调聘请或指定法律援助代理人,并积极履行诉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职责,确保涉诉灾民在最短的时间、以最低的诉讼成本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二是严厉打击“涉灾”刑事犯罪活动。对抢劫、抢夺、盗窃各种救灾物资和贪污、挪用、侵占抗洪救灾财物,以及编造、传播汛灾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安排专门合议庭审理,并在法定刑罚上限量刑处罚。同时,对在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要视后果和影响依法从速从重处罚,依法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切。
三是针对灾区特点组织流动审判。中院和各受灾县(市)基层法院,要根据案情轻重缓急,组织精湛审判力量深入受灾企业所在地和受灾当事人所在村屯、田间、地头或其家里受案、开庭、宣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要把调解协调作为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灾区群众依法威权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强化对受灾企业、群众司法保护力度。对涉及受灾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民事争议和执行案件,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处理,坚决防止机械执法,全力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其度过难关。同时,针对灾情实际为决策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法律建议,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组织的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救灾物资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专项治理活动,为灾后恢复重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目前,全市两级法院一边全力投入抗灾自救,一边注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妥善处理因灾害引起的纠纷和日常纠纷,做到了抗洪救灾和审判工作两不误。(作者:郭春雨 杨春彦)